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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陕西省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 2012-3-22 9:29:52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务员队伍建设,满足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补充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规定,经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组织实施全省2012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3299名。其中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2873名(含选调生183名,人民警察901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42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3月27日至1994年3月27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须符合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和体检特殊标准;

6.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

招考范围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常住户口在陕西省(2012年3月20日之前已正式落户,下同);

2.陕西生源;

3.陕西区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受户口、生源、毕业院校所在地限制,可报考相关职位:

1.2012年应届(含2011年毕业未就业)毕业生报考省委组织部选调生职位的;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研究生,报考全省以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为起点职位的;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法医学、临床医学专业的毕业生,报考公安、司法机关法医、狱医职位的。

报考者除应符合招考范围和报考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职位资格条件。上述基本条件中第2、6项所列条件等,如与职位资格条件不一致时,以职位规定具体条件为准。

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对省级部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职位(除法医等特殊职位外)、市级机关职位,继续实行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政策;对市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职位,不再统一要求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报考人员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之后,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非公有制单位和农村(社区)组织工作的经历。对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服役的、自谋职业或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12年7月31日。基层工作经历可以累计计算。2年基层工作经历应满24个月。

报考人员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或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毕业证之前的实习、见习等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或自2006年以来参加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等仍属取消报名资格期限内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2.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非2012年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不准许报名。其中,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非2012年应届毕业生专升本、研究生人员也不得以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其它情形的人员,以及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条件和职位要求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用人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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