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胸验肺”事件披露后,经河南省领导批示,
张海超说:“如果对于我的病难以诊断,完全可以另找专家给我鉴定,而不是这样稀里糊涂地下一个结论,太不负责了。而且短短两个月时间,前后诊断结果差别这么大,原来是无尘肺,现在则成了尘肺Ⅲ期,你医技再不高也不可能出现这么严重的错误,这不是用‘医术不高,水平不够’就能解释的。”
而且,张海超在“开胸验肺”之前,已经在多家医院做了鉴定,鉴定结果都是“尘肺病”,但郑州市职业防治所硬是诊断成了肺结核,并称其他医院“没有做职业病诊断的资质”。这真是咄咄怪事!明明患了“尘肺病”,有资质鉴定的机构却选择性失明;当其他机构鉴定出了结果,职业防治所又称其不具资质,这不是陷患者于两难境地吗?
其实,雇主逃避责任,还不至于将张海超逼上“开胸验肺”的绝路,关键是具有裁判地位的职业病防治所,偏偏将很简单就能判断出来的尘肺“诊断”为“肺结核”,其中的隐情就值得探析。这究竟是无意的误诊还是有意的替雇主推卸责任?
5.
至于各人在此事件中的角色分饰、责任区分,却被这份语气匆匆的“判决书”统统省略。但是,行政问责不能覆盖法律追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针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南方报业网有文章写道,为什么“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是尘肺”,郑州职防所竟然“做出这么低级的误诊”?这样的悬疑必须进行追究。“撤销尘肺病诊断资格”显得避重就轻。如果技术水平低下导致误诊可以解释和推脱一切,难保不会有更多“专家”有恃无恐,以专业为武器,做杀人不见血之事。而且在当前医疗技术水平下,区分尘肺病和肺结核并不难,为何有关职能部门非要等到媒体“曝光”、社会持续关注、省部级领导批示后,才想到查漏补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