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和考察
1、根据应聘人员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与招聘岗位数按1:1.5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员。体检工作由市接待处统一组织,体检标准按照招考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2、考察工作由相关部门和市接待处负责实施,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3、体检和考察后,出现人选缺额的,在应聘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三、公示和聘用
体检和考核工作结束后,市接待处从面试、体检、考察等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相关地点公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市接待处下达聘用通知,与新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新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新聘用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可参加其他就业考试,考试被录用后可与市接待处解除劳动合同。
四、聘用待遇
1、市接待处与新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
2、新聘用人员由市接待处无偿提供住宿。
3、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依法取消聘用。正式聘用人员的薪酬福利具体标准执行如下:
①基本工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基本工资为每人每月900元;
②奖金:每人每月1500元(根据出勤等工作表现给予补贴交通费、电话费、加班费等);
③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有关规定,由市接待处和新聘用人员按单位个人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