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简章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辽教发〔2011〕322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工作,制定招聘简章如下:
一、 招聘对象、条件、原则及数量
(一)招聘对象
2010年、2011年、2012年毕业的具有专科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其中,专科毕业生必须为师范专业;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热爱农村教育事业,自愿到农村学校任教;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大学期间未受过任何违纪处理;
5、有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学历、资格和工作能力;
6、具有履行教师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无传染病或精神病史。
(三)招聘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择优招聘的原则;
(四)招聘数量
共计招聘55名,见(附表一)。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址为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信息网(www.lnjy.com.cn).每名考生只允许报考一个岗位。报名时,由市教育局和省教育厅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初审。对纳入省“三支一扶计划”、“辽西北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中服务期满的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毕业生,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报名时间:以省公告为准。
3、现场领取总考证及缴费。考生在抚顺市教育局人事处(市政府大楼425房间)领取准考证并缴纳考务费,考务费为100元人民币,时间另行通知。
4、资格审查。各县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对考生资格进行复审(主要审查应聘者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教师资格证和岗位需要的其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应聘者是否符合岗位所需要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安排在笔试之后面试之前进行。
5、建立考生诚信承诺制度。报名时考生根据《招聘简章》在网上认真填写报考信息,并保证所填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如填写的报名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考试资格。
三、考试内容
1.教育基础知识测试(笔试)
教育基础知识测试满分100分,考试内容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及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
考试内容上,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及职业道德,内容比例大致为6:3:1。
考试题型上,客观题占80%,主观题占20%。
考试时间为150分钟。(笔试)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根据全省招聘计划和考试成绩,划定本科目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成绩由高到低以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最后一名成绩并列同时参加面试)。笔试时间及地点见笔试准考证。
2、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内容是根据抽取的教材章节进行说课。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共同监督指导下,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结束后,由市教育局将笔试、面试成绩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发布。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体检、考核
考生的教育基础知识测试(笔试)成绩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成绩按照4:6的比例计入个人总分。并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总成绩相同者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面试)确定排名),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招考计划1:1的比例确定考核和体检人选。
体检由各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
考核由各县教育局依据《关于印发〈抚顺市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抚政人发〔1997〕39号)进行。
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因体检、考核或考生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经市教育局批准,可按照总成绩依次递补。
五、公示、聘用
拟聘用人员经市教育局审定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各市上报的拟录用名单在网上公示七个工作日,对考生相关材料进行终审。待省教育厅、人社厅审核确定纳入“特岗计划”管理后,并由用人单位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六、政策待遇
纳入“特岗计划”项目管理的毕业生,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接收学校没有编制的,待编安置;有编制的,要优先在教师编制内安置。
2、取消见习期、提前定职定级。
3、根据自愿的原则,毕业生的户籍、档案关系可保留在工作地的市、县(区)教育局,免收户口、档案托管服务费。党、团等组织关系统一转到工作单位。
4、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当地中小学教师标准执行。
5、在校期间(指就读本科或专科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且特岗工作服务期满两年以上的学生,其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政府代为偿还;无国家助学贷款或有助学贷款但未申请政府代偿而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特岗工作服务期满四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不满四年,不予补偿。具体偿还办法参照《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从教计划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辽财教【2010】954号)执行。
本简章由抚顺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抚顺市教育局人事处 024-57500689
抚顺县教育局人事科 024- 57551015
清原县教育局人事科 024-53023385
新宾县教育局人事科 024-5508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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