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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全真模拟题参考答案(一)

来源:2exam.com 2014-8-27 21:50:42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2.【答案】A。解析:根据法的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的不同,法的规则可以分为权利规则和义务规则。其中权利规则又叫授权性规则,义务规则又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本题所引《刑法》第20条第l款从内容上看是授予相关主体以从事正当防卫的权利,故为授权性规则。

  3.【答案】D。解析: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条件之一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事实,人的死亡属于法律事件中的自然事件,即不可避免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法律行为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A选项错误,不选。导致公安机关逮捕李大牛的事实是李大牛杀死张二虎,属于违法行为。而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来说是由于李大牛死亡,这属于法律事件中的自然事件。所以B选项错误,不选。事实构成,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原因是李大牛死亡,属单一事实,非事实构成。所以C选项错误,不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是由于李大牛死亡这个自然事件。所以D选项正确,当选。

  4.【答案】B。解析:程序性法律原则是指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因此是程序性法律原则。其余三项原则都是实体性的法律原则。

  5.【答案】D。解析: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D项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活动是执法。B项中主体不符。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A、C项是司法活动。故选D。

  6.【答案】D。解析:人权是人依其本性而应当享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讲,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和应有权利。人权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应有权利;第二层次,法律权利;第三层次,实有权利。人权的内容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权利,使人的应有权利有机会转化为法律权利,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但并非表明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在现代法治社会,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反过来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有了法律并不能当然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也不意味着有了法律人权必然就会得到实现和保障,因为法律实施的效果决定着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的程度。因此.正确选项为D。

  7.【答案】A。解析: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可以表现为法,可以在政治、伦理等领域得以体现。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并非所有的国家意志都体现为法。故A项错误。

  8.【答案】D。解析:本题中,合同具体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仅仅是合同相对方发生了变化,所以是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更。

  9.【答案】B。解析: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二是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就法的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3)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故答案选B。

  10.【答案】A。解析: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接受法律制裁只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之一,故A项说法错误。

  11.【答案】B。解析: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相关;在数量上等值;在功能上互补;在价值上有主次之分,权利处于主要和主导地位.义务处于次要和非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因此,B项说法错误。

  12.【答案】A。解析: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3.【答案】A。解析:B项中纪检监察部门不是国家权力机关;C、D项不属于法律监督行为。

  14.【答案】D。解析: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如果可以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则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各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民事或经济行政立法,有时也可能有条件地溯及既往。故只有D项正确。

  15.【答案】C。解析:价值平衡有三个原则,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个案平衡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紧急避险的价值平衡属于比例原则。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6.【答案】B。

  17.【答案】B。

  18.【答案】D。解析: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故选D项。

  19.【答案】C。解析:中国宪法和法律严格规定了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 撤销、更名.报全国人大审议决定。故A项表述错误。(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改变,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报国务院审批。故C项正确,B项错误。(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审批。(4)乡、民族乡、镇的建立、撤销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故D项错误。

  20.【答案】D。解析:A项表述错误,因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就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宪法》第50条的规定,宪法不仅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故B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第43条的规定,宪法不仅规定了劳动者休息权,还规定了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故C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条文的结构顺序,D项表述正确。

  21.【答案】A。解析:B项宪法惯例普遍存在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C项在成文宪法国家,如果最高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认为。某项法律或行政命令违宪而拒绝适用.那么下级法院在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时是不可以适用该法律或行政命令的。D项所谓宪法的渊源就是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

  22.【答案】A。解析:由《选举法》第8条的规定可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3.【答案】D。解析:答案A符合《选举法》第26条第2款“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的规定;答案8符合《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第27条第2款“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答案C符合《宪法》第40条“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答案D该分行以身高为由不予录用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侵犯了该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权利。

  24.【答案】D。解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于在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综合这些规定分析,D项是正确答案。

  25.【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法》是l99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它不属于基本法律,其他三个均是

  26.【答案】A。解析: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27.【答案】C。解析:自治县在中国属于一级地方民族自治政权,行政地位与普通的县相同,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自治县与一般县相比具有更多权限。

  28.【答案】D。解析:制宪机关是指一国有权制定宪法的国家机关,制宪机关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并且是拥有制定宪法的权力的国家机关。制宪主体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在我国,人民是制宪主体,只不过是间接行使该项权力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故本题答案为D。

  29.【答案】C。解析: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公民应当具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本题答案为C。

  30.【答案】D。解析:ABC三项均为全国人大的职权,只有D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31.【答案】B。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该法第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故B项正确。

  32.【答案】B。

  33.【答案】D。解析:清末为了配合修律工作的进行,对司法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包括对司法机关的改革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其中。诉讼审判制度改革的表现之一就是初步规定了法官和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故选D项。

  34.【答案】B。解析: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张、杜注解后的《晋律》也称为“张杜律”。

  35.【答案】B。解析:唐朝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是刑部,刑部还是唐朝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与大理寺、御史台并称“三法司”。故选B项。在唐朝,大理寺主审判,御史台主监察。吏部不属于三法司,而是隶属于尚书省的六部之一,主管官吏管理。

  36.【答案】D。解析:按照唐律规定,死刑执行是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这段时间之内,但三谋(谋反、谋大逆、谋叛)和恶逆犯罪应处死刑的,不受时间限制。故选D项。

  37.【答案】D。解析:《大明律》采取以名例律为统率,以6篇作为分则的法典编纂体例,即分则是以六篇分篇的,而不是以11篇分篇的。故A项错误。宋朝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使凌迟刑成为与绞、斩并用的法定死刑.《大明律》使凌迟刑正式人律。故B项错误。《大明律》加重了对侵犯皇权、贪污、侵犯财产,即所谓“带项钱粮,,等犯罪的处罚,而对于婚姻、田土等犯罪,却减轻了处罚,这就是所谓“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故C项错误。

  38.【答案】C。解析:凌迟刑始于五代,正式成为法定刑是在宋代,正式入律是在明代,被废除是在清末。故选C项。

  39.【答案】C。解析: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是一个司法实权机关,它不仅可以解释法律.甚至有权解释宪法,并有权核定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和解释例。故选C项。注意:在法制史考试中.立法院一般属于干扰项,因为立法院根本没有实权。国民大会也是一个摆设机构,最高法院的职权仅为审判。

  40.【答案】C。解析:《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确定了“三三制”的宪法组织原则,该原则就是在参议会中确定共产党、左派进步人士和中间分子各占1/3,该原则由参议会通过,故参议会是管理政权的机关。

  41.【答案】C。解析:宋朝的磨勘院是主管京官考课的行政机构,而不是司法机构。故选C项。制勘院、推勘院是宋朝的临时性中央司法机构,其职权是负责皇帝交办的案件。审刑院是监督三法司的皇帝御用的中央司法机关。

  42.【答案】C。解析:A项属于唐朝刑法适用原则。B项没有此说法,不过秦朝有“重其轻罪”。但没有“轻其重罪”。D项错在:汉唐以来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但明代改为“从重从新”,表明专制主义的恶性发展。

  43.【答案】D。解析:商鞅变法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二是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三是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四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包括五个方面:其一,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者,“以吏为师”;其二,“轻罪重刑”。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其三,不赦不宥,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其四,鼓励告奸;其五,实行连坐。A项,商鞅建立了郡县制,而在西汉时取消了郡县制,实行分封制。B项,商鞅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的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 “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进一步。强调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是西周的法制思想。C项,在商鞅在变法过程中是奖励耕织重农抑商的。

  44.【答案lB。解析:清代会审制度包括秋审、朝审和热审。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农历八月)举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举行而得名。三司会审是指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的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称为三司)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共同会审。故本题答案为B。

  45.【答案】C。解析:《元典章》是元朝地方政府对元世祖至元以来至元英宗至治时期约50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圣旨条例的汇编。《元典章》虽然不是中央政府颁布的法规,但它系统地保存了元朝法律的内容,成为研究元朝社会及法律的珍贵材料。故C项正确。《大元通制》是元英宗至治时期模仿唐、宋旧律体系颁行的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它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大札撒》是元朝立国前制定的习惯法。《至元新格》是元朝立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二、多项选择题

  46.【答案】ABC。解析:马克思的这句话是为了阐述法的本质,强调统治阶级虽然有权制定法律,但任何统治阶级都不得不服从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条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是决定社会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的本质、内容的根本因素。但不能认为法不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47.【答案】ABCD。解析:司法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是任何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它是以法律规范为根据,使法律的一般规定具体化。司法需要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其对象极为广泛。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司法的对象。

  48.【答案】ABC。解析:选项D的错误在于颠倒了二者的关系,应该是“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

  49.【答案】ABC。解析:人们的守法状态受到政治意识、法律观念、道德观念、文化教育程度以及法治状况、经济状况和政治状况等多种因素的作用,综合来看,本题应选ABC项。

  50.【答案】ABCD。解析:法律的本质、政体的性质、历史及文化传统、社会力量对比关系等因素都会影响法的遵守主体遵守法律。

  51.【答案】ACD。解析:阶级对立社会中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反映,但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总和的反映。当个别意志与其整体意志相抵触时,为了维护其整体意志,统治阶级会舍弃个别成员的意志。

  52.【答案】AB。解析: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故应选AB。

  53.【答案】BD。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l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所以,不是所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举行预备会议,也并不是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A项错误。第1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B项正确。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召集而非主持,所以C项错误。第ll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 BD。

  54.【答案】AD。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55.【答案】ABC。解析:根据《宪法》第71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选A、B项。调查委员会具有I临时性。故选C项。调查委员会不是专门委员会。故排除D项。

  56.【答案】BD。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l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提出书面的质询案,A项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C项错误。

  57.【答案】ABCD。解析:庇护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者已经进入该国而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受的受庇护的权利。我国规定的庇护权的内容包括:(1)庇护权只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不包括无国籍人。故A项错误。(2)外国人向我国政府提出避难要求,必须是由于政治原因,不包括一般刑事犯罪。注意:不是不包括“刑事犯罪”,而是不包括“一般刑事犯罪”,这里要注意措辞。故C项表述错误。 (3)我国政府对提出的庇护要求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4)被给予庇护权的外国人,不被引渡或者驱逐,对他们在中国境内的居住、迁移和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一般外国侨民的待遇对待,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政治避难人的身份地位给予区别对待。另外。是否享有受庇护的权利与对等原则没有任何关系。故 B项表述错误。既然享有受庇护权利的主体只能是外国人,与国籍无关。故D项表述错误。

  58.【答案】ACD。解析:根据《宪法》第45条第3款的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故选A、C、D项。

  59.【答案】AC。解析:我国宪法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对宪法作出正式解释,A错误。为了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在我国,宪法解释案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才能通过,C错误。

  60.【答案】ABD。解析:西周时期的刑法适用原则共有六项:第一,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第二,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原则;第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第四,宽严适中原则;第五,因地因时制宜原则;第六。上下比罪原则。故选A项、B项和D项。C项属于汉朝的刑法适用原则。

  61.【答案】AB。解析:唐朝的流刑除了三等流刑之外,还有加役流。故选A、B项。不过要注意:属于法定流刑的只有“三流”,即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和流三千里。

  62.【答案】ACD。解析: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有: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秋冬行刑、上请、录囚、三纲法律化和亲亲相隐,而服制定罪是晋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故选A项、C项和D项。

  63.【答案】BD。解析:A项错在:我国封建成文法典的制颁始于《法经》,完结于《大清律例》,而不是《大清律集解》。C项错在:《大清现行刑律》属于我国近代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封建法典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简答题

  64.【参考答案】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法律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法律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有规范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的内容和目标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诉人们,法律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社会作用。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

  65.【参考答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好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其优越性体现在: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民族平等原则、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的高度结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领导。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自治权,同时散居在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的权益也能够得以保障。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行政区域和经济文化发展区域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4)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间的互相合作。

  66.【参考答案】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包括基本法典、关系法规、判例和解释例。具体为:(1)基本法典。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法律体系的核心和骨架。(2)关系法规。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众多的关系法规。是对各自的基本法典的重要补充。 (3)判例和解释例。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也是六法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

  四、分析题

  67.【参考答案】(1)该市法院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2)司法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即要求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故本题中税务机关人员无权行使司法权,法院也无权将司法权授权给税务机关行使。

  68.【参考答案】(1)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尽管我国宪法中未明确将生存权列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是我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2)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基本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3)我国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

  (4)我国宪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权利,但并没有包括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所有的基本权利,而在我国所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了我国宪法所没有规定的基本权利,如生存权等。

  (5)宪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的“人权”,实际上包括了我国宪法中没有规定的公民所应该享有的而又为我国所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基本权利。

  69.【参考答案】(1)这段话是唐律中关于公罪和私罪划分的原则。所谓“公罪”,多是因公务上的关系而犯的罪,一般是由官吏的过失行为构成的。所谓 “私罪”,主要有两种:一是和公事根本无关而违法犯罪的;二是利用职权而贪赃枉法或牟取私利的,虽与公事有关,也以私罪论处。所以,私罪均由官吏的故意行为所构成。

  (2)唐律之所以区分公罪和私罪,是为了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判处刑罚。其基本原则是犯私罪者从重,犯公罪者减轻。

  (3)唐律之所以要对公罪从轻处罚,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封建官吏在执行职务时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以加强封建国家机关的统治效能。

  五、论述题

  70.【参考答案】(1)依法行政原则,亦称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最高准则。其含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具体来说,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违法,越权无效。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执法活动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采用的具体方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以及时限进行执法,不得任意改变、省略和超越。坚持这一原则的意义是:合法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办事是国家机关进化的结果,也是近现代各国制度文明的一个突出标志。表现在:首先,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管理。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涉及面广,内容庞杂,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的一切方面,具有普遍性和社会性。不按法律规则和程序办事,整个国家机器将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其后果不堪设想。只有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活动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其次,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由于执法具有主体特殊、范围广泛、活动带有强制性和主动性的特点,权力易被滥用,有可能滋生腐败,走向执法宗旨的反面。坚持执法合法性原则。既能使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行政权力,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又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2)从执法特征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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