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自主选拔录取协议书
甲方: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
乙方: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自主选拔录取入围考生: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自主选拔录取本科生简章》的有关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在2009年招生工作中将自主选拔录取45名学生。 中学的 同学经个人申请,所在中学推荐,参加了中国政法大学组织的测试并被确定为入围人选。为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 入围学生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考,高考实际考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本科一批录取分数线,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中国政法大学将单独投放招生计划予以录取。
二、 入围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第一批录取院校的第一志愿必须填报中国政法大学,若考生高考报名省份录取时实行平行志愿录取,则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第一批录取院校第一志愿的第一学校必须填报中国政法大学。除德语、侦查学、法学实验班专业外,我校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招生专业均可报考。报考我校法学专业并被录取的考生,将按照我校有关规定随机分到四个法学院学习。
三、 入围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后,应在三天内将本人志愿表的复印件传真(或邮寄)给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高考成绩公布以后,应在三天内将本人高考实际分数通知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考生须对本人提供的志愿表和高考成绩的真实性负责。因考生本人未能及时提供上述材料而影响录取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四、 入围考生须对本人的应届生资格以及所提供的自主选拔录取的有关证书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录取资格。对已经录取的,学校将作退学处理。
五、 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在招生工作中应积极做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及考生、家长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考生本人和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 乙方:入围考生 考生家长
(盖章) (签字) (签字)
联系电话:010—58909122 家庭电话: 手机
传真:010—69743924 家庭详细地址:
联系人: 卢老师 晏老师 邮编:
2009年1月21日 高考科类(文/理/综合):
200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