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1)、(2)、(3)项规定,同时符合(4)、(5)、(6)、(7)项规定之一的人员,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且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2009年8月31日截止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我省学校修满学制规定年限(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毕业的应往届毕业考生,以下简称“三校生”)。
(5)高中阶段在我省以外的学校借读的人员,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2009年8月31日截止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本人小学或者初中在我省学校毕业,同时参加了我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取得高中阶段的学籍,并在海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借读确认手续。
(6)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确认的引进优秀人才。
(7)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驻琼副军级以上部队确认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
2.本人户籍在2005年6月23日之前迁入我省且至今一直在我省,符合第1条(1)、(2)、(3)项规定,不符合(4)、(5)、(6)、(7)项规定的,也可以在我省报考,但只能报考本科第三批和高职(专科)学校。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2008年被按规定取消参加2009年度全国统考资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