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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上海市中高职贯通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1-2-16 15:46:35 【字体:小 大】

本市各职业教育集团,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关于“统筹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精神,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衔接,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课程、培养模式和学制贯通的‘立交桥’”的发展任务,加快培养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经研究,我委决定在2010年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以下简称:贯通培养)的基础上,2011年继续开展该项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及升级,积极探索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特点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推进完善中高职衔接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机制,努力构建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贯通培养方案要一体化设计,不分中高职阶段。
  
  (二)选择符合条件的同一职业教育集团内的中高职院校或中高职一体化办学院校进行贯通培养试点、自主招生。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是国家级重点,高等职业院校必须是省部级以上重点。
  
  (三)同一职业教育集团内试点专业原则上可申报2个,每个中高职一体化办学院校试点专业原则上可申报1个;每个专业招生人数为80名左右。
  
  (四)2010年已进行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的中高职院校的试点专业,在进行方案优化后可继续招生。
  
  (五)2011年度拟安排招生计划1500名。
  
  三、实施要求
  
  (一)专业与学习年限。贯通培养的试点专业,必须是行业岗位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技能训练周期较长,熟练程度要求较高,社会需求量较大且需求较为稳定,适合中高职培养目标相互衔接贯通的专业;同时,必须是申报试点院校的核心专业或重点专业。招收对象为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学习年限一般为5年。
  
  (二)教学管理。开展贯通培养的试点院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和企业相关职业岗位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职业(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鉴定考核要求,明确专业培养目标,整体设计人才培养目标,改革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制定相应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考核要求和考试大纲等。试点院校要成立贯通培养的教学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相应的教学管理文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实习实训)。
  
  (三)学籍与收费。学籍管理分两段实施,前三年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费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帮困助学纳入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体系;高职阶段按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费按本市高等职业院校收费标准执行,学生资助与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同等待遇。
  
  (四)考核与发证。贯通培养的学生原则上不分流,但允许试点学校在学生学完一年课程后进行甄别,不适合继续学习或不愿意继续在同一专业学习的学生,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相近专业学习。对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证书。对未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节点
  
  2011年的试点工作,列入当年中等职业学校的秋季招生计划。试点院校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明确行业需求和人才培养规格。依托职业教育集团实施贯通培养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要与职业教育集团牵头单位共同申报。
  
  我委委托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实施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申报试点院校,进入集中汇报答辩程序,通过答辩程序并经我委审核同意后进行试点。
  
  依托职业教育集团实施贯通培养的申报材料,须经职业教育集团牵头单位与中高职院校共同签署盖章。申报材料包括:1.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申报的公文(行业职业教育集团由牵头单位、区域职业教育集团由区县教育局在公文上盖章);2.人才需求的市场调研报告;3.试点方案;4.贯通培养教学实施计划等,一式8份;同时报送光盘1份(包含以上所有材料)。
  
  2010年中高职院校已试点且2011年继续试点的专业,应对2010年度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优化方案,报市教育评估院。
  
  以上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7日。报送地点: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职成教评估所(陕西南路202号207室)。邮编:200031;电子邮箱:yangchangliang@126.com。
  
  联系人:市教委职业教育处:¬¬戴小芙;联系电话:23116723;
  
  市教委高等教育处:许涛;联系电话:23116726。
  
  市教育评估院:杨长亮;联系电话:5404107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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