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管理办法
学校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
附件
中国人民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保证相关工作公平、规范、安全、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号)、《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号)、《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教学司〔2009〕33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以扩大学校社会影响,促进大众健康体育为指导思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发展“少而精”的高水平运动队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负责决策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过程中的重要事项。遇有紧急事项时,也可由领导小组授权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小组”)研究决策。
第四条 招生工作小组作为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指导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按照教育部审批的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项目决定每年的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项目(含新增高水平运动项目申请)和分项目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实施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体育部及其它相关部门协助。
第七条 监察处全程参与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包括初选、评委抽选,人员培训、专业测试、成绩录入和录取等环节。
第三章 招生简章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起草、报批和公布招生简章,原则上公布简章及报名时间不少于3周。招生简章内容包括招生计划、招生项目、报名条件、报名程序、专业测试办法、文化课考试办法、录取标准、纪检监察程序等。招生简章公布前向监察处报备。
第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在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规模的1%以内,招生计划主要用于学校重点发展的运动队项目。
第十条 报名条件依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规定执行,同时参照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项目竞赛规程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考生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第十二条 科学、合理地设计招生项目专业测试内容,同时兼顾可操作性,以利于选拔优秀高水平运动员。
第十三条 招生简章明确文化课考试科目和范围。文化课测试以语文、数学等基础课内容为主,考试范围以《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考试大纲》(教学司〔2009〕33号)为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广泛宣传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并采取有效方式告知参加专业测试的考生。
第四章 初 选
第十五条 初选评委由体育部各项目专业教师组成。初选评委名单由体育部从现任专业教师中抽签产生,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必须回避。初选评委名单由招生就业处向监察处报备。
第十六条 运动项目初选通过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招生计划的10倍,原则上田径项目的一级运动员均可参加测试。
第十七条 严格核对考生运动员等级资格,报到时考生须提供证书原件和秩序册。
第十八条 体育部负责制定初选标准并报招生就业处。初选以考生运动等级为主,兼顾考生身体条件和比赛成绩。招生就业处负责核对初选初步结果,并向招生工作小组汇报。初选结果同时报监察处备案。
第五章 专业测试
第十九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起草专业测试工作手册并向招生工作小组报备,专业测试工作手册内容包括人员及分工、日程安排、各类人员工作纪律、注意事项及工作流程、工作用表及其它记录材料等。
第二十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起草考生测试手册,测试手册内容包括测试须知、日程安排、秩序表和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体育部根据运动队发展情况逐步建立专家评委库。
第二十二条 专业测试评委应具备专业资格,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来自高校的评委要求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测试时原则上要求5位(含)评委以上,田径和网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评委。评委全部从校外专业院校或专业队聘请,评委库名单人数不得少于评委需求数的2倍,来源单位不得少于5个。评委库由体育部提供,监察处抽签产生。我校专业测试评委资格原则上不能连续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评委和考试工作人员中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和体育部做好专业测试评委的培训工作,明确专业测试评分的具体要求。监察处负责向评委明确相关纪律要求。专业测试评委须签订公平公正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做好监考、裁判、工作人员等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专业测试现场全程录像。学校委托第三方对参加田径项目测试的考生进行兴奋剂抽检。
第二十七条 所有评委现场签字确认考生成绩。专业测试成绩现场公布,考生现场确认本人成绩并签字。
第二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考试评分表、试卷等过程记录材料管理按《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招生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 取
第二十九条 考生专业测试成绩须去掉最高最低分,取其余成绩平均分为考生最终成绩。
第三十条 田径、网球、武术等项目录取时,原则上严格按照考生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往低录取,篮球、足球、排球等项目分位置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往低录取。对于录取范围内文化测试成绩低于总分35%的考生,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录取。
第三十一条 资格生名单及降分标准由招生就业处根据录取规则拟定后报领导小组审核。最终资格生名单及降分标准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留存于招生就业处。
第三十二条 资格生名单公示后,缺额的资格生人数,不再向后递补。
第七章 报批及公示
第三十三条 资格生名单在我校本科生招生网公示1周后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格生名单公示期间,监察处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资格生名单公示结束后,学校与考生本人签订录取协议。录取协议明确考生的降分标准和入校后的权力义务。
第八章 违反规定行为处理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3个月之内,组织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按《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情况将在我校本科招生网公布。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应积极参加学校运动队的训练和比赛活动,对拒不参加又无正当理由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考生、考试相关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就业处及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