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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艺术类专业测试违规处理规定
整理自:青岛市招生考试信息网 2009-2-3 10:37:51

严格遵守《山东省艺术类专业测试违规处理规定》

为加强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规范考试工作人员处置考场违规行为,严肃考试纪律,教育广大考生遵纪守法,依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考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将违纪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收回《山东省××年艺术类专业招生测试报考证》或《准考证》,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图像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         其他作弊行为;

10.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2.      (十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      (十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收回《山东省××年艺术类专业招生测试报考证》或《准考证》,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五)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六)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违纪、作弊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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