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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景德镇陶瓷学院美术类招生章程

来源:景德镇陶瓷学院 2016-1-11 17:13:27

景德镇陶瓷学院2016年美术类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景德镇陶瓷学院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景德镇陶瓷学院美术类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全称:景德镇陶瓷学院国标代码:10408
  
  第三条办学性质:全日制多科性公办本科院校
  
  第四条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五条学校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湘湖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了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的美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美术类本科的招生考试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校考报考规定
  
  第八条报考条件:符合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且取得相应省级美术统考合格者均可报名参加我校美术专业校考。江西省籍的考生只需参加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专业统考,我校认可江西省的专业统考成绩。
  
  第九条报名办法和时间:按教育部文件规定:高校在校外设置考点,须向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同意后,在指定考点组织校考,并遵守当地考点管理规定。具体校考考试时间、地点和报名方式请查询相关考试院网站或我校校园网刊载的《景德镇陶瓷学院2016年美术类招生简章》。
  
  第十条考试——分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两次进行
  
  1、专业考试:
  
  校考考试科目:素描、色彩。各科目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校考准考证等有效证件参加我校专业校考。
  
  2、文化考试:专业合格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我校美术类专业都文理兼招。
  
  3、考试内容及评分办法请查询我校校园网刊载的《景德镇陶瓷学院2016年美术类专业考试大纲》。
  
  第四章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二条按教育部文件规定:29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和13所高校的部分本科艺术类专业,2016年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所以我校美术类本科招生计划前期不做具体分省,本科招生分专业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录取时将综合考虑各省报考上线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经学校美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具体分省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根据我校美术类本科专业的培养特点,我校所有美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办法规定如下:报考我校专业合格,文化上线(我校语文、英语有单科分数线要求)的考生中,不分文理科性质,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果综合分相同,按专业总分、语文、英语的科目顺序排序。我校按分数清的原则进行择优录取,直至录满为止。综合分计算公式:综合分=专业成绩+(语文成绩-75)/5+(英语成绩-70)/5。江苏省考生因语文单科满分160分,英语单科满分120分,其综合分公式:综合分=专业成绩+(语文成绩-80)/5+(英语成绩-56)/5。具体录取办法可以查询我校校园网刊载的《景德镇陶瓷学院2016年美术类录取办法》。
  
  ★ 对于江苏籍普通类考生,我校录取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
  
  第十四条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
  
  第十五条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我校美术类专业的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收费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并组织专业测试,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十八条我校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参照江西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执行。在校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学院教育基金会奖励资助项目计划等多项奖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章其他
  
  第十九条我校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798-8499720,举报投诉电话(学校纪检监察部门):0798-8489252
  
  本科招生网址:http://zs.jci.edu.cn/,电子信箱:tyzsb@vip.163.com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与教育部及相关省市的招生政策不一致,按照相关政策调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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