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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二次代转公招录考试组考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2009-9-22 11:00:13

各有关市教育局、考试中心(自考办):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学代课教师第二次公开招录公办教师的通知》(粤教师[2009]94号)精神,我省决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学代课教师中再次公开招录公办教师(以下简称“代转公”)。“代转公”招录考试是本次招录工作的重要环节,由我省考试机构按照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和实施。为更好地做好本次“代转公”招录考试的组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学进行“代转公”招录工作是落实省委、省政府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采用考试方式进行公开招录体现了这项工作的公平性。各有关市、县(区)要充分认识“代转公”招录考试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代转公”招录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要加强与人事、财政、编办、劳动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主动争取公安、保密、信息产业等部门的支持,落实责任制,各司其职,共同维护招录考试的正常秩序,保证招录考试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肃考风考纪  确保公平公正

“代转公”招录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涉及人数较多的工作,考试成绩直接关系到参加考试代课教师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组考工作中,必须严肃考风考纪,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各有关市、县(区)要选聘作风正派、责任心和原则性强、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中学教师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干部担任监考员和考务工作人员。考前要对监考员和考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务必使其熟悉工作职责、任务、纪律要求、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对参加“代转公”招录考试的代课教师要加强考风考纪教育,使参加考试的代课教师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对在考试过程中违规作弊的代课教师,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附件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在组考中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监考员和考务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各地必须成立由教育、人事、公安、保密、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考风考纪工作领导小组,对考试过程实施有效监督。该小组接受省考风考纪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三、考务工作

本次“代转公”招录考试安排:2009年10月24日上午8:30-11:00开考《教育教学基础》,下午2:00-4:30开考《教育教学技能》,考试时间与我省自学考试同步。“代转公”招录考试可安排在自学考试的考场进行,但必须单独安排试室,试室应相对集中,与自学考试互不影响。考务工作的具体要求可按我省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考务工作手册[2009年版]》。

本次“代转公”招录考试考务工作的几点说明:

(一)考试报名。教育局人事部门负责向考试机构提供通过资格审查的代课教师名单,考试机构负责办理“代转公”招录考试计算机网上报名手续。报名时间定在2009年9月26-27日,届时我院将开通广东省“代转公”招录考试报名系统。各报名点可登陆到网站(网址:http://www.stegd.edu.cn/dzgks/login.jsp)进行报名。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县(区)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点通过广东省“代转公”招录考试报名系统录入报名者相关的个人信息,采集电子相片,并在系统上确认提交,提交后将自动生成该考生的准考证号码,考生个人信息一经确定,不得更改。报名系统使用流程见附件二。

报名点要设在市、县(区)考试机构或交通方便且有条件上互联网的地方,应配有计算机、电子摄像等报名所必需的设备,并有足够的场地和工作人员以开展报名工作。

为了做好报名工作,所有工作人员要熟悉报名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要求,树立为考生服务的意识,耐心、正确解答考生提出的问题。各报名点应配有足够的保安人员,维持报名的正常秩序。

(二)考场设置。本次“代转公”招录考试的考场由地级市考试机构选定,选定的考场必须是经省教育考试院验收通过并装有电子监控设备的国家教育考试定点考场。

省教育考试院按考场统一编排考试座位并下发给各地级市考试机构。各地级市考试机构应及时通过系统打印准考证和应考通知单,加盖公章后,于10月20日发放给考生。

(三)试卷。本次考试实行计算机辅助评卷,统一使用计算机辅助评卷答题卡作答(答题卡样式见附件三)。

考生要正确填写答题卡上有关信息和正确粘贴条形码。考生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每张答题卡指定的栏目上填写自己的准考证号、姓名、课程名称、考场名称、试室号、座位号,未填写或填写错误的,该科成绩以零分计。考生应核对条形码上的课程代码、试室号、座位号、准考证号、姓名,核对无误后将条形码横贴在每张答题卡单页码面右上角的“条形码粘贴处”,粘贴时注意不能超出框外。

考生要按要求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必须在答题卡指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在指定答题区域外的地方(或超越边界)或试卷上作答,答案无效;在答题卡上填写的内容,字迹务必端正、清楚;答题卡要保持清洁,不能折叠、弄皱,以免影响计算机扫描。

答题卡分选择题和非选择题,在作答选择题时,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的“选择题答题区”内将对应题目的选项信息点涂黑;作答非选择题时,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上的“非选择题答题区”内进行答卷,不准用铅笔或红色、蓝色笔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作答。“非选择题答题区”没有区分每题的答题区,考生必须在各页答题卡的答题区内按题号顺序作答,并注明各题的大题号和小题号。

各地考试机构要提醒参加考试的代课教师携带规定的答题笔参加考试。

广东省“代转公”招录考试考场考务工作规范详见附件四,广东省“代转公”招录考试考场规则详见附件五。

(四)领卷、回卷与试卷安全

本次考试领卷、回卷和2009年10月自学考试领卷和回卷时间同步。各市考试机构可按照省考试院规定的2009年10月自学考试领卷和回卷的时间安排领卷和回卷(见粤考院[2009]263号文)。

各地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试卷的领取、分发、回收、运送及保管等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试卷和答卷必须存放在经检查合格的保密室内,安排专人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严防失窃、泄密。注意防潮、防盗、防火、防鼠。试卷交接时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签领手续。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试卷安全保密万无一失。

(五)加大考场管理与监控力度。各市、县(区)必须按《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考务工作手册》要求,督促考场做好考试的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做好监考员的选聘、培训和考核工作。同时,各市要派出考试监察员(每个考场不得少于2人),与省派考试监察员一起做好考试的巡视、检查和监督工作,考场电子监控设备须启用录像功能,电子录像文件须妥善保存备查。

(六)认真做好监考工作。监考员必须认真、细致地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考务工作手册》的要求,准确、规范地进行业务操作,认真做好考试期间的考务工作,坚决杜绝试卷漏装、错装或丢失等事件的发生。

对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监考员要敢抓敢管,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事项(登记、取证、告知、要求考生签名、核对考生签名与准考证及考生身份是否一致、受理申诉等)。监考员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违规登记的将被追究责任。本次考试结束时,各市考试机构要将违规考生的情况汇总,打印成《2009年第二次“代转公”招录考试考试违规考生名册》,加盖本市考试机构的印章,连同《广东省“代转公”招录考试考生违规事实登记表》(见附件六)和《广东省“代转公”招录考试考生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存根)(见附件七)一起交省教育考试院自考部。

(七)成绩公布与成绩复核

省教育考试院将于2009年11月10日公布考试成绩。

本次考试成绩公布后2日内接受考生提出的成绩复核申请,考生可向当地考试机构提出申请,由市考试机构汇总后于2009年11月12日下午6时前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部,逾期不再受理。考试成绩复查范围只限于答题有无漏评、漏记分、错记分、加错分等项目,不涉及评分标准的宽严程度。

2009年第二次“代转公”招录考试考务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八。

(八)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制订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严格执行值班和报告制度。考试期间如发生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上一级考试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散。

省教育考试院的考试期间值班电话:020?38627940、38627941、38627942、38627943、38627944、38627945;昼夜值班电话:38627935。

四、经费

本次“代转公”招录考试的经费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学代课教师中第二次公开招录公办教师的通知》(粤教师[2009]94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二、广东省“代转公”招录考试报名系统使用流程

三、广东省“代转公”招录考试答题卡样式

四、广东省“代转公”招录考试考务工作规范

五、广东省“代转公”招录考试考场规则

六、广东省“代转公”招录考试考生违规事实

登记表

七、广东省“代转公”招录考试考生违规事实认

定告知书

八、2009年广东省第二次“代转公”招录考试

考务工作日程表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相关附件:fj[2009]29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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