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聘用办法
1、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聘用,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等查实并做出结论再决定是否聘用。
2、聘用岗位确定。根据公布招聘职位计划(详见附件一),由考生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定聘用岗位。
3、新聘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工资待遇按黔府发〔2006〕45号文件执行。试用期满后,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十、其他规定
1、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必须在应聘岗位工作3年以上;
2、被聘用人员须在2012年10月30日前取得《毕业证》;须在两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否则,取消其聘用资格。
3、在聘用过程中,发现应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直接取消其聘用资格,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1)有违法违纪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2)伪造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3)有其他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十一、纪律与监督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过程,考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一经举报,立即取消该考生的报考资格或加分资格,并按相关法规查处当事人的责任。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咨询电话:0859-4616196 0859-4616228
监督电话:0859-4616640
附件一:《望谟县2012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幼儿教师职位计划一览表》
附件二:《望谟县2012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幼儿教师报名表》
附件三:《望谟县2012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幼儿教师加分申请表》
望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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