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社会发展局),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200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经市教育局行政工作会议研究,现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高中阶段学校的录取工作必须坚持按招生计划、按考生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考生志愿,通过中考招生管理系统,统一进行网上择优录取。
二、全市高中阶段学校的录取工作由市招生办进行统一管理,录取结果以市招生办核准名单为准,并提交基础教育科或高职成教科作为办理高一年级学籍注册的唯一依据。
三、各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从严控制择校生计划,严禁计划外招生,不准违规招收择校生,不准接收学生挂读,各级教育行政和招生部门要严格把好监督关、审批关。
四、只有经正式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注册的学生才能申报学籍。学生到录取学校注册后,由录取学校进行网上确认,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按招生部门核准的录取名册审批学生学籍。未经正式录取的学生不能申报学籍。
五、各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的规定,不得自行录取学生,确保所有学生都按时建立学籍并保证其学籍与所录取学校一致。
六、严格规范学校招生宣传行为,任何学校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与家长签订入学协议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不得以分重点班、实验班等承诺进行招生宣传。
七、高中阶段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承认学籍,不予核发毕业证书,不予承认其高考报名资格,不予核定相应的财政拨款,不予核定相应的教职工编制。
八、高中阶段学校校长作为学校规范招生行为、严格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并积极接受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对违规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全市高考质量奖评比资格,该校校长三年内不给予评优、评先。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