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不得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属各幼儿园:
为加强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在园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幼儿园不得收取的有关费用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向家长推销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二、严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和组织征订各种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幼儿园推销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幼儿园征订幼儿教师教学用书加强管理,教师用书仅供教师教育教学使用,不作为在园幼儿使用。今后,对经群众举报和工作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地幼儿园教师教学用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3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我厅基础教育处。
福建省教育厅
二Ο一二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