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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09年高中招生规定
整理自:福建省教育厅 2009-5-13 9:35:08

各设区市、县(区)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职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速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产生的不良影响,按照教育部2009年度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会议及2009年度福建省教育工作会议要求,现就做好2009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强化统筹,确保完成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任务

    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我厅已经下达《2009年福建省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指导性招生计划》(闽教发[2009] 57号)、《2009年福建省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分地市分专业指导性生源计划的通知》(闽教发[2009]54号)以及《关于下达2009年五年制高职教育分校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的通知》(闽教发[2009]61号),各设区市、各有关学校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今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超过普通高中作为统筹管理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落实。要树立大局意识,广泛宣传国家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营造良好氛围,吸引更多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要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目标管理机制,把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完善招生激励机制,确保完成今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任务。

    (一)普通高中教育

    1、严格控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坚持“控制规模、提高质量”的原则,根据我厅下达的2009年高中阶段教育指导性招生计划,做好各县(市、区)和学校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分配工作,省定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随意突破。各地要合理设定中考中招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严厉查处学校在最低分数线下违规招收无学籍学生的行为。由于生源的变化及普职协调发展需要,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将会在今后一个时期逐年调减,各地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区域内高中教育资源,优化普通高中布局,突出抓好普通高中的内涵建设。

    2、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相关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公办达标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把学校的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的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公办达标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招收比例控制在学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再提高,择校生在收取择校生费后不再收取学费。除符合“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外,高中学校不得以自费、旁听、借读等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要严格规范普通高中跨地区招生行为,经审批可以跨地区招生的普通高中,需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生源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组织招生,并严格按核定的招生计划和范围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人数和招生区域。

    3、切实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今年,全省将对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实施助学金补助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具体措施,在确保低保家庭子女助学金及时补助到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学费减免,使学校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比例不低于学费总额的10%。同时,各地要继续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特别是省级示范高中和一级达标高中面向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举办“宏志班”,动员社会各界踊跃捐资助学,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二)中等职业教育

    1、进一步加大普职教育统筹力度。各设区市在安排2009年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计划时,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要大于普通高中。对于近年来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低,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比例不协调的地区,要通过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进一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努力做到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要重点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扩大面向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要根据本市中职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招生规模,鼓励办学条件好的学校,特别是近年来得到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的学校扩大招生规模。

    2、进一步拓展招生范围与方式。各设区市、有关学校要下大力气采取有力措施,将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进城农民工、退役军人、生产服务一线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城乡劳动者纳入当地年度中职教育招生计划和统计范围,进一步拓宽生源渠道,扩大招生范围。要采取集中录取与多次补录、主动“走出学校、进厂入村”等更加积极灵活的招生方式,方便符合招生条件的招生对象就读中职学校,尤其要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开辟“绿色招生通道”,做到随到随注册,取得中职学历教育学籍。同时,要探索实施“学费银行”和弹性学制等学习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开展中职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

    3、积极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各设区市、有关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政策要求,充分利用东部和城市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源优势,开展面向西部和农村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统筹区域、城乡间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不断扩大招生规模。各设区市要认真总结经验,解决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机制和政策措施。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管理的通知》(闽教职成[2009]12号)要求,加强联合办学的管理和监控,规范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

    4、认真做好资助和免学费工作。各设区市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8]336号)与我省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管理,强化对中职学校新生学籍注册的监管,杜绝双重学籍和同一学生重复申报国家助学金的现象,确保足额、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每个符合条件的学生手里。各设区市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惠民政策的宣传落实力度,鼓励更多的农村青少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三)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

    1、五年制高职招生对象为参加各设区市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根据考生志愿及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五年制高职(含师范类五年制高职考生)的录取控制线,由各设区市按照各设区市中考文化考试总分的60%确定。体育、艺术专业(必须有专业考试成绩)最低文化录取控制线,以当地五年制高职最低控制线的60%确定,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合格的学生。

各设区市可在正式录取工作开始之前,根据本市报考五年专的生源情况(不含体育、艺术专业),在上述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报经我厅审批后再降低10%安排录取,招生录取工作开始后,我厅不再受理降分申请。对未经批准,擅自降分录取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招生审批部门承担责任。有关设区市教育局在申请降分的同时必须附上2009年本市中考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表)。

    2、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2009年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指导性计划的通知要求开展招生工作。招生过程中若线上生源不足,需调整生源计划时,由招生学校商有关设区市教育局进行调整,同时报我厅备案。有关五年制非师范类高职后期补招政策仍按我厅下发的闽教职成[2002]34号文执行。

    3、五年制高职招生结束后,各有关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含自办)应按我厅下发的《关于报送与审核“五年制高职”电子学籍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办职成[2007]7号)要求,办理学生录取审核手续后确认学籍。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将当年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情况,于11月30日之前上报省教育厅职成处。

    二、强化监督,规范秩序,推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顺利开展

    (一)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秩序。各设区市教育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体制机制,研究制定本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实施办法,统筹组织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要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福建省2009年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通知》(闽教职成[2009]25号)精神,严格执行未经省教育厅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招生的规定。要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肃查处有偿招生问题,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学校、考生的合法权益。要防止在招生过程中出现地方保护及招生无序的倾向,确保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健康顺利开展,促进初中毕业生的合理分流和高中阶段普职教育的协调发展。

    (二)加强招生和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各设区市教育行政和招生部门在招生录取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统一的新生电子档案,要充分发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全省中职学校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及普通高中新课程管理系统的作用,严格实行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等制度,加强对招生情况的监控和管理,保证招生录取结果的真实准确。对学校擅自委托个人或依靠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招收的学生,不得为其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要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信息的动态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反映招生数据和工作信息,不断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效率。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期间要继续实行按每周上报中职教育招生情况的制度,2009年中职学校招生统计截止时间,原则上到11月10日。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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