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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福建省教育厅 2008-5-9 8:29:30

 
各市、县(区)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2008年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会议及2008年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调整优化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全面完成今年高中阶段招生任务,实现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08年全省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统筹,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这是党中央对新时期教育工作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08年度职成教育工作会议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会议上强调,教育系统特别是职成教系统的同志们要深刻认识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重点,作为整个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战略突破口。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教育部部署上来,推进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和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纠正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就是加快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的认识上的误区,把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主要措施,加大高中阶段教育结构调整的力度,强化对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统筹区域内和跨区域的中职教育招生,严格控制普通高职的招生规模,巩固中职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的格局,并争取中职教育招生规模略大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规模,确保完成今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任务。

    二、采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完成高中阶段招生任务

我厅已下达福建省2008年高中阶段教育指导性招生计划,各地要把落实高中阶段招生任务作为今年整个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结合实际,采取积极措施组织好今年的招生工作,逐级分解、落实招生任务,合理确定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报名时间、录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全省高中阶段教育(含五年制高职)的招生工作政策与要求如下:

    (一)普通高中

    1、严格控制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普通高中规模,着力提高教育质量的精神,根据我厅下达的2008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认真做好本地区普通高中布局结构的调整,控制布点新建,突出内涵建设,不得随意突破省下达的招生计划。对2008年我厅已明确撤销注册登记资格的普通高中,各地不得再安排招生计划。

    2、严格执行公办达标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公办达标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的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布;继续坚持公办达标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的原则;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公办达标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生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

    3、切实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具体政策,切实落实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减免政策,减免学费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学费总额的10%。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落实学费减免政策的同时,还应动员学校及社会各界的力量给予生活上的帮助,以确保这些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省示范高中、省一级达标高中面向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举办“宏志班”,提高农村初中毕业生报考率与入学率。

    4、严格规范普通高中跨设区市的招生行为。经省教育厅同意跨设区市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要在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与生源地教育部门充分协商后,方可开展招生工作,并严格控制招生人数和招生范围,不得擅自扩大招生人数和招生区域。否则,视为违规招生,省教育厅将取消其今后的跨设区市招生的资格。对民办高中跨设区市招生仍按我厅下发的闽教发[2006]27号文执行,未经学校所在地和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任何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擅自开展跨设区市的招生活动。

    (二)中等职业学校

    1、实行中职招生目标责任制。各地要严格按照我厅下发的《福建省2008年基础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分地市指导性招生计划》(闽教发[2008]43号)要求,明确本市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目标,把任务分解到县(市、区)、中职学校和初中学校,做到层层落实、明确职责,落实到位。我厅将结合各市招生工作的完成情况,开展年度全省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拨付、重点学校评估等工作。

    2、积极推行灵活的招生办法和管理机制。各地要积极拓宽招生途径,多方组织生源,认真指导中职学校积极面向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复退军人、进城农民工、青年农民等招生。同时鼓励中职学校招收企业在职人员,按照《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意见》(教职成[2006]3号)要求,通过半工半读、学分制、学分银行、业余学习等多种方式,让更多愿意接受职业教育的人能够无障碍入学,把所有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籍管理,为在职人员接受中职教育提供便利条件,鼓励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对考试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要继续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春、秋两季招生,扩大中职学校自主招生权限,实行灵活开放的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制度。省属中职学校凭初、高中毕业证书审核录取春季及后期补招的新生将继续实行录取报备制度,市属中职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

    3、深入推进联合招生办学模式。各地要根据《关于积极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三段式”办学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教职成[2007]56号)要求,积极推进中等职业教育“三段式”办学模式改革试点工作。通过国家级、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与一般校(县级职教中心)开展“三段式”办学模式改革试点,充分利用重点校的优质教育资源,鼓励优质职业学校实行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分段管理办法,多招收农村学生,努力扩大招生规模。同时,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我厅将继续动员中职学校面向西部地区对口招生,有关设区市要认真组织,做好这项工作。

    4、加大职业教育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教育网站、招生专刊、教育报刊、农村远程教育系统等行业媒体宣传职业教育政策,全面系统介绍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媒的影响力,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成才典型等,详细介绍职业教育的有关政策,充分利用举办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大赛的契机,培育表彰职业技能能手,帮助学生及家长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学生主动选择适当职业学校和专业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初中毕业生的合理分流。

    5、全面贯彻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各设区市、各中职学校要严格执行《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教财[2007]73号),进一步健全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专门档案,确保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给学生。积极扩大中职国家助学政策的影响力度,营造良好学习氛围,进一步提高中职学校招生吸引力,吸引更多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三)五年制高职

    1、五年制高职招生对象为参加各设区市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根据考生志愿及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五年制高职(含体检、面试合格的师范类五年制高职考生)的录取控制线,按各设区市中考文化考试总分的60%确定。体育、艺术专业(必须有专业考试成绩)最低文化录取控制线,以当地五年制高职最低控制线的60%确定,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合格的学生(五年制体育类运动训练专业高职招生具体办法另文通知)。各地在五年制高职招生过程中,根据当地实际确需对报考五年制高职的考生(不含体育、艺术专业)降分录取的,应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正式行文向省教育厅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2、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关于编制2008年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闽教发[2008]34号)要求开展招生工作。招生过程中若线上生源不足,需调整生源计划时,由招生学校商有关设区市教育局进行调整。有关五年制非师范类高职后期补招政策仍我厅下发的按闽教职成[2002]34号文执行。

    3、五年制高职招生结束后,各有关中职学校应按我厅下发的《关于报送与审核“五年制高职”电子学籍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办职成[2007]7号)要求办理。各市11底之前月要将当年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情况上报省教育厅职成处。

    4、五年制师范类高职以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为目标,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动员优秀的初中毕业生报考,认真做好生源组织和招生工作(五年制师范类高职招生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一)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管理。各市要按照《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机构的通知》(闽教职成[2007]3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招生体制机制,研究制定本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实施办法,统筹组织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要加强宏观调控,做好招生计划的组织实施和招生录取等工作。要统筹规划高中阶段教育资源,优先安排优质教育资源招生,切实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提供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维护学校、考生的合法权益,防止在招生过程中出现地方保护及招生无序的倾向,促进初中毕业生的合理分流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要加强招生服务工作,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信息,加强对初中毕业生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强化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行为的监督。未经省教育厅高中阶段招生领导小组同意,任何机构不得从事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各市要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福建省2008年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通知》(闽教职成[2008]14号)精神,严格执行未经省教育厅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招生的规定。任何学校均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有偿招生,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各初中学校不得通过向中等职业学校推荐生源收取费用。各市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今年2月20日教育部等七部委召开的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长效机制,对违反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及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招生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三)加强招生和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各市中招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统一初中毕业生电子档案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信息系统,继续建立完善“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平台”和“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管理系统”,并为即将开通的“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准备。要加大招生工作监管力度,按照招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录取审批后的新生名册建立学生电子学籍,对学校擅自委托个人或依靠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招收的学生,不得为其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要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信息的动态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反映招生数据和工作信息,不断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效率。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期间要继续实行按每周上报中职教育招生情况的制度。

    (四)严格做好中职教育招生数据统计工作。各市要严格按照我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计工作的通知》(闽教办职成[2007]34号)要求,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招生统计范围包括集中录取和补录并已注册学籍的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接受一年制学历教育的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复转军人、农村青年、进城农民工以及通过远程职业教育实施学历教育的学生(包括在职人员)。各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统计时间原则上截止11月底。各市要按照我省要求做好本地区招生信息的录入、统计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
 
附件:2008年五年制师范类高职招生工作具体要求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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