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攀枝花中考录取加分照顾政策
关键词:照顾有政策 加分不累计
根据《攀枝花市2012年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实施规定》(攀招委〔2012〕4号)中规定的普通高中录取照顾政策,对以下考生报考普通高中给予加分。
1.对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综合治理委员会表彰的“见义勇为个人”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2.在初中阶段受市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加5分。
3.在初中阶段参加省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四川省学生体协组织的规定比赛取得个人前两名、集体前两名的主力队员(50%队员)加10分;参加由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共同组织的比赛取得个人前两名、集体前两名的主力队员(50%)加5分。
4.在初中阶段参加四川省中小学优秀艺术人才大赛、四川省校园艺术节个人项目比赛获得一等奖加10分,获得二等奖加5分。
5.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获攀枝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加15分,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电脑机器人竞赛和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一、二等奖者加10分,获全国三等奖及省一、二等奖者加5分。
6.革命烈士子女加10分。
7.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台籍考生加5分。
8.市内的市级及其以上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子女报考国家级、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加5分。
9.对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读学校实行特殊优惠政策,按《中共攀枝花市委组织部等十二个部门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配套文件》(攀委办发〔2003〕14号)和《攀枝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攀人才〔2010〕3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10.省级及其以上和市级劳动模范子女分别加10分、5分。
11.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12.本市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报考省级以下示范性普通高中(市九中、大河中学、盐边中学、渔门中学)加20分。
以上各项加分以最高项加分为准,不累计加分。
上述考生享受加分照顾的证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或未向招生部门提供的,不享受加分照顾政策。
中等职业学校的录取照顾加分政策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