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2012年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实施细则
(限定2010年5月底以前获得创新实践奖励成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冀教基〔2012〕6号文件中关于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的有关精神制定,是《秦皇岛市2012年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在我市2012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中具体运用时的操作性细则。
第二条 作为2012年我市普通高中招生附加分项目的应是对本届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获奖成果的评价。该项附加分成绩最低为0分,最高为30分。
第三条 作为2012年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加分项目的创新评奖活动分为两类:一是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文件要求举办的、属市级活动系列的创新评奖活动;二是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单独举办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创新评奖活动。2012年初中毕业生创新加分工作严格按照秦皇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创新实践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秦教〔2009〕27号)执行。
第四条 获奖成果为金、银、铜奖的,其等第分别等同于一、二、三等奖。
第五条 创新实践成果获奖时间截止为
第六条 获得特等奖的创新实践成果在同级别一等奖的基础上加1分,获得优秀奖的成果不计分。创新奖与项目等第奖可累加计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2012年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工作在市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城市区、各初中学校要在相应的领导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八条 学生创新实践获奖成果评价实行申报制,对不按期申报的创新实践获奖成果不予评定和计分。
第九条 申报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组织。2012年学生创新实践获奖成果申报时间截止为
第十条 申报与评定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秦皇岛市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初审表》(一式一份),连同申报材料由学校报区学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工作责任部门;
2、各区统一将本区申报评定的学生创新实践获奖成果材料报市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的相关项目组(相关科室),由责任科室进行初审;
3、各区将初审后的创新实践获奖成果结果及材料报招生考试部门,由招生考试部门按照省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与评定材料
1、《秦皇岛市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初审表》(每项申报获奖成果一份);
2、学生创新实践获奖成果证书及获奖公告(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材料要求:
1、使用A4纸张打印和复印;
2、学校要在每一页申报材料上加盖学校公章,并由经办人和学校负责人签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秦皇岛市教育局制定,解释权属秦皇岛市教育局。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