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热点普通高中和五年制师范专业、享受热点普通高中招生政策的实验班:
考生可在三类中选择填报。热点普通高中只可填报一所,并在“是否择校”(指已填报的该所学校,下同)栏中表明意向;五年制师范专业和享受热点普通高中招生政策的实验班之间不可兼报。
2. 其他四星级普通高中:
考生可在热点高中外的其他四星级普通高中中选报1—2所。
3. 五年制高职、五年制高技:
两者之间不可兼报,考生只能选报其中一类。可按序填报两所学校,每校可选两个专业,并在“其他专业是否服从”、“其他学校是否服从”栏中表明意向。
4. 其他普通高中、综合高中实验班:
综合高中实验班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利用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由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合作开展的普职教学融通的实验班级。
普通高中和综合高中实验班之间可以兼报,考生可在其他普通高中和“综合高中实验班”中选报学校,并在“是否择校”、“其他学校是否服从”栏中表明意向。
5.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考生可在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高)和技工学校(中级班)三类中任选一类,每类可选两所学校,每校可选两个专业,并可在“其他专业是否服从”、“其他学校是否服从”栏中表明意向。
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高)和技工学校三类之间不可兼报。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志愿填报在“其他普通高中”类别中,参照苏教规〔2010〕2号文件精神实行自主招生。
填报志愿时,凡不在“其他学校是否服从”栏中表明意向的,作不服从处理,不再另行征求意见。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江苏省免费师范生招生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12〕12号)精神,为规范我市相关的招生工作,今年在高中阶段招生录取批次中增设“提前批次”志愿。取得免费幼儿师范男生面试合格证书的考生方可填报该志愿,志愿一经填报,不得取消或更改。
六、录取工作
(一)录取原则
以初中毕业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为依据,按考生志愿顺序,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录取原则。
根据《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监[2011]5号)精神和《关于开展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执行“三限”政策情况监督检查的预备通知》(苏治联办[2012]2号)精神,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2012年,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
(二)指标分配
热点高中须将不低于50%的招生计划,参照各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数(依据当年教育局批准的招生计划和学籍正常流动情况核定)和办学水平,合理分配到各初中学校。
(三)录取批次
第一批:热点普通高中、五年制师范专业、享受热点普通高中招生政策的实验班;
第二批:其他四星级普通高中;
第三批:五年制高职、五年制高技;
第四批:其他普通高中,综合高中实验班;
第五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四)优录政策
1. 革命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及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录取时加20分投档。
2. 华侨子女、港澳台胞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在录取时加10分投档。
3. 少数民族考生(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在录取时加5分投档。
4. 体育、艺术特长生。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中考文化成绩达到该校统招录取分数60%的考生,可申报体艺特长生:(1)在初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市级以上(含市级)体育竞赛中,田径比赛获个人项目前2名、其它体育比赛获个人项目第1名、球类比赛冠军队主力队员,经测试确属运动水平较高的学生;或经测试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水平的考生。(2)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文艺会演获个人项目一等奖;或参加全省艺术考级获得十级的考生,可向所在学校领取并填写《镇江市高中阶段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登记表》(附件4)。经所在学校审核无误后,于5月25日前送交报考学校,由招生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再由招生学校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领导小组核准后破格录取。
5. 扩大创新人才培养试点学校的招生自主权。经市教育局批准为省、市普通高中创新人才培养试点学校的,可面向本辖区,在总的招生计划内,自主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和发展潜质的优秀生45名左右。
6. 优录对象如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只可按最高标准加分投档,不重复加分。
7. 优录对象需填报《镇江市高中阶段招生优录呈批表》(附件5),并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由学校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8. 所有优录对象必须在校内进行公示。
(五)录取政策:
1. 所有高一新生,必须经过中考,并经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审核,方能办理录取手续;跨省辖市招生的在生源地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2. 考生的志愿一经填报,不得更改;一经录取,不再投档。所有学校严禁无档招生。已被学校录取,但在开学两周内未报到者,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3. 投档结束后,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学校,可根据招生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补录。
4. 新生入学后,由录取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或录取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5. 普通高中跨市招收学生的必须严格按照苏教规〔2010〕2号文件精神执行。被我市普通高中录取的外省学生,按现行普通高校招生政策,须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
七、学籍管理
普通高中校招收的学生,须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全省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电子注册。通过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不符合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不能以在籍生身份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不能作为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
各地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凡在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电子建档等环节中徇私舞弊的,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