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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整理自:重庆市招生自考办公室 2009-2-19 22:19:09
上签名,一份返还市考办,另一份自留。试卷必须放保管室集中保管。收发试卷要认真检查试卷密封是否完好,袋数是否清楚,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4。试评

  评卷前各学科评卷组组长应组织评卷教师认真研究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并对部分试卷进行试评。试评工作从接到试卷即开始。试评一般不得少于100—200份试卷。试评卷用另纸记分。在试评基础上制定出《评分执行细则》。制定《评分执行细则》的原则是科学合理,宽严得当,活题活评,调整适度。《评分执行细则》应打印2份报市自考办备案。

  5。评卷

  (1)评阅主观性试题(非选择题)的教师必须由本学科业务水平较高的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

  (2)评卷一律用红色笔迹签字笔或圆珠笔。评卷过程中,如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有误需更正的,应通过校评卷领导小组以书面意见报市考办,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凡涉及全国统考课程的,需报经全教育部自考办批准后方可执行。

  (3)各学科评卷采取密封分题、流水作业方法进行。评卷要坚持标准,始终紧扣《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和《评分执行细则》,做到宽严得当,公正合理,始终如一。客观性试题应按评分标准和试题的要求评阅给分;主观性试题应1人评卷、1人复查,疑难问题由评卷组讨论解决。作文题由2人分别评阅(试评时评出标准卷),2人给分的差距小取其平均分数,超出一定幅度由评卷组讨论确定。

  (4)记分采取百分制。每道大题得分应记在试卷右上侧成绩栏内,小题得分记在小题的题首。评分记分要准确、工整,不记得分,不记负分。错答或未答的题记“0”分。阅卷教师必须在其所阅试题密封面栏内签上自己的姓名。计算分数时对各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一份试卷总分时才做四舍五入处理。

  (5)答卷中如有严重错误,须经学科评卷小组讨论审定,确认后有错的地方划“——”注明,并在试题成绩栏内划“Ⅹ”号,同时填写《答卷中有严重错误情况记载表》,经学校评卷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自考办处理。

  (6)评卷中发现有雷同或有错误装订、卷袋不符、试卷错送评卷场等情况,要填写《试卷异常情况记载表》,学校评卷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考办迅速查处。

  (7)对草稿纸上的解答,或涂抹答案另纸贴上,或用非蓝、黑色墨水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答题的试卷,一律不予评卷给分。

  (8)在阅卷时发现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如答案上有两种墨汁两种笔迹等,仍评阅给分,但须填写《试卷异常情况记载表》,报市考办处理。

  6。统分、核分、复查

  (1)统分组负责合计总分,总分后要认真进行复核并在密封面上签名。核分工作包括该题内得分、题首分、卷右上侧得分及总分,同时要查得分的书写是否规范、评卷教师是否已签名等。

  (2)各学科评卷组在整个评卷过程中,必须对评阅的试卷进行严格复查,正确掌握《评分执行细则》,给分、减分一定要有根据,不得随意加、减分,经复查需改动分数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凡涉及到分数更动时,应在题首分数处改动,并由复查教师签名;因分数更动涉及及格与否的,应交课程评卷组长审查签名并加盖“成绩校对章”。

  7。评卷质量检查和验收

  (1)评卷、统分完毕,应对评卷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试卷质量工作由学校评卷领导小组和学科评卷小组负责组织;试卷质量复查工作,应由学科评卷组长或学科责任教师承担。

  (2)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试卷有无漏评的答卷、错评的题目。客观性试题的评分是否准确;主观性试题评分是否按要点或步骤及文从字顺等要求给分,评分是否有误;记分、改分等是否符合规定,总分是否准确。要以《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和《评分执行细则》为依据。认真把好质量关和复查关,若发现有偏离《评分执行细则》和不符合评卷要求的,应予纠正。

  (3)试卷的检查(或抽查)一般不少于该科试卷量的20%。如果在此限度内不能达到质量要求,则须扩大检查的幅度,直至该科试卷全部重评。

  (4)在普遍检查试卷质量的基础上,重点对55分至65分的试卷进行全面检查和复查。

  (5)对查出的各类差错问题应填写《阅卷场差错登记表》,并报市考办。

  8。总结

  评卷结束后,各评卷学校要写出试卷内容的定性分析报告和评卷工作总结,提出对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市考办各2份。

  9。试卷清点、打捆

  每门课程评卷完毕,应认真清点试卷,按课程一般每20袋1捆。评卷场工作全部结束,评卷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试卷送达市考办,并做好交接手续;同时报送评卷的有关记录材料。

  第二十六条 保密工作及纪律要求

1。答卷、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试卷密封面上的条形码要妥为保护,绝对不能损坏。

  2。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向市考办领取、运送答卷,运送答卷时要做到专人专车,履行严格的试卷交接手续,确保答卷安全。

  3。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要设立答卷保管室,保管室应在2层楼以上,要做到“三铁”、“四防”,且要昼夜值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评卷场所设专人保卫,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须及时报告评卷场负责人。评卷人员不得擅自将试卷带出评卷场。评卷工作人员离开评卷场时必须将所有答卷交答卷保密室保管。

  5。评卷期间的答卷保管、收发必须有严格的清点、检查、登记手续。如发现有密封不严、卷袋不符、倒装等现象,应及时交答卷保管室处理。

  6、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教师、干部,不得参加该学科的评卷工作。

  7。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卷守则》,严守机密。评分标准及执行细则是评卷教师评卷的依据,不得随意改动。试卷及卷袋、评分标准和执行细则、评卷情况一律不准外泄。评卷期间不得接受采访和他人查分查卷。

  8。试卷不能拆封,凡涉及试卷需拆封处理事项,必须由学校考办负责人和试卷保管人员共同启封,事后由专人(2人以上)重新装订,并报告市考办。

  9。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答案和分数。改动分数不具备手续的应追查原因,并报评卷组长处理。作弊者应经学校自考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考办处理。

  第二十七条 奖励和处罚

  评卷工作应实行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凡能按教育部自考办及市考办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卷,所评试卷经省级自考办检验符合要求、质量较好,或能积极发现雷同卷的评卷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对违反评卷纪律或没达到有关评卷质量要求的评卷单位和人员,由省级自考办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扣发评卷费、通报批评、取消评卷资格等处罚措施,或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卷结束后,由市考办对成绩合格者发给《课程合格证》。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考办必须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建立国家与市、区县(自治县)的多级信息采集管理、通讯网络系统,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三十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自然情况,报名报考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条形码信息,各课程考试情况及成绩,各专业合格及毕业生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考办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定严肃的工作纪律,防止数据的丢失和涂改,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十二条 考试信息公布前属国家秘密,各级考办应采取相应的保管、传递和安全保密措施,每次考试的考试信息必须要有备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考办应按规定时间按时准确向市考办报送考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考办应定期发布考试成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考试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十六条 各级考办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必须贯彻从严治考的精神,严密组织,严格要求,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努力做好考务管理的各项工作,以确保自考质量,维护自考信誉。

  第三十七条 对坚决执行本细则,在考务管理工作中出色完成任务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在考务工作中有违纪作弊和失职、渎职行为者,应按《暂行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考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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