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摘要
第四条 考籍档案
一、考生凡取得一门及以上理论课程合格成绩后,省教育考试院予以建立考籍档案。考籍档案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且已注册。已注册考籍档案是考生办理合并考籍档案、省际转考、申请免考、申请毕业等自学考试业务的主要依据。
二、已注册考籍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登录密码、基本信息(以首次现场确认的为准,含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号、照片、指纹等)、合格成绩信息、笔迹信息(2014年及以后的考试合格课程均有对应笔迹信息)、奖惩信息、合并考籍档案信息、省际转考信息、免考信息和毕业信息等。
三、未注册的考籍档案,考生须在理论课程报考、免考及毕业申请期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报考点现场办理。
报考点工作人员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信息系统”,网址:http://zk.hebeea.edu.cn),使用“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考生身份证信息,并与考籍档案信息进行比对,比对内容包括:考籍档案中考生姓名、身份证号是否与身份证阅读器中读取的信息一致;考籍档案中考生照片是否符合要求(照片要求:近期、蓝底、免冠、JPG或JPEG格式、不能小于15K,高x宽为48x33mm,此图像信息将用于毕业证书上)、是否与身份证阅读器中读取的照片信息及本人为同一人。
比对通过的同时,使用指纹仪采集指纹信息,经本人确认签字后获取初始登录密码完成注册。比对未通过的当次不予注册,考生须在理论课程报考期间及时到所在市教育考试机构申请信息修改。
身份证信息无法读取的,考生须到所在市教育考试机构进行现场注册。
初始登录密码须经考生本人修改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登录密码严禁向他人透露,因考生泄漏密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六条 考籍档案变更
一、基本信息变更
1.考生须在理论课程报考期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市教育考试机构申请基本信息修改,逾期不予修改。
考生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准备以下材料:
(1)考生申请将考籍档案中姓名变更为身份证上姓名。属于曾用名的须准备标有“机打”曾用名的户口薄或户籍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曾用名须与考籍档案中姓名完全一致。
(2)考生变更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属于在公安机关登记变更的,须准备县级公安机关属章的、公安部统一印制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将考籍档案中照片(如:半身照、全身照、非蓝底照片、非免冠照片等)变更为符合要求的照片,须准备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一份。
属于其他情况变更,须准备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和考生手写并签字的符合实际情况的详细说明一份。
第八条 合并成绩
一、我省考籍档案按每位考生一个考籍档案管理(即一个考生只能有一个准考证号),对已经拥有多个考籍档案的考生,须在毕业前的规定时间内(见附件1),登录“网上信息系统”,申请将多个考籍档案合并到一个已注册考籍档案中。合并申请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批通过后予以合并,并注销其他考籍档案。
由于不同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课程之间不存在自动替代关系,所以合并后的课程在并入专业中可能无效。
二、有以下问题之一的不予合并成绩
1.姓名、身份证号与并入的已注册考籍档案信息不一致;
2.照片与并入的已注册考籍档案中照片非同一人;
3.笔迹信息与并入的已注册考籍档案中的笔迹信息不符;
4.考籍档案不完整;
5.已用于毕业的考籍档案并入其他已注册考籍档案中;
6.正在办理业务中的考籍档案。
三、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见附件1)可通过“网上信息系统”的“合格成绩查询”栏目查询合并后的成绩。
第九条 省际转考
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区、市,以下称为转出省)到其他省(区、市,以下称为转入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本人办理省际转考手续,不允许代办。
省际转考业务具体规定详见《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
第十条 免考审批
已注册考籍档案的考生,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以下统称为“前置学历”,其须在教育部完成电子注册、备案)或国家级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仅限在我省考取的国家级等级证书),可申请免考部分课程。
免考业务具体规定详见《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实施细则(试行)》(附件3)。
第十一条 毕业生审定
已注册考籍档案的考生,按我省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考试计划,取得申请毕业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含实践性环节),思想品德合格,可申请毕业。
毕业业务具体规定详见《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定实施细则(试行)》(附件4)。
第十二条 “前置学历”认定
一、考生使用“前置学历”办理自学考试相关业务时,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网上信息系统”自动提取考生已注册考籍档案中的“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将其发送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进行认定。
二、认定通过的“前置学历”,办理业务时只需提交“前置学历”复印件一份。
三、“前置学历”未通过认定的,办理业务时需提交“前置学历”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有效期满足业务办理时间要求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以下简称《电子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以下简称《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电子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办理方式可通过“学信网”查询。
四、《电子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中的“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必须与已注册考籍档案中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姓名属于曾用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的需参照第六条第一款中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 毕业证书
一、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进行电子注册、备案。
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备案工作完成后,由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为毕业生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考生应及时领取毕业证书和《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以下简称《毕业生登记表》),领取后应及时联系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毕业生登记表》存档手续。
二、考生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学信网”查询到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三、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应妥善保存,遗失、损毁不予补办原件,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第十四条 符合相应学士学位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应及时向主考学校提交申请,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申请学士学位条件和时间等相关规定由主考学校制定和公布。
第十五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交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我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办理业务时间表
2.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实施
细则(试行)
3.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试行)
4.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办理业务时间表
业务 |
项目
内容 |
上半年 |
下半年 |
办理方式 |
备注 |
免考 |
获取初始
密码 |
3月1日-6日
8:30-11:30
14:00-17:30 |
9月1日-6日
8:30-11:30
14:00-17:30 |
现场 |
考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报考点获取。 |
申 请 |
3月1日-6日
8:00-22:00 |
9月1日-6日
8:00-22:00 |
互联网 |
考生本人登录zk.hebeea.edu.cn网站进入“申请免考入口”栏目申请。 |
现场确认
提交材料 |
3月1日-6日8:30-11:30
14:00-17:30
3月7日
8:30-11:30 |
9月1日-6日
8:30-11:30
14:00-17:30
9月7日
8:30-11:30 |
现场 |
考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要求提交的免考材料到报考点办理。 |
支 付 |
3月1日-7日
8:00-22:00 |
9月1日-7日
8:00-22:00 |
互联网 |
考生本人登录zk.hebeea.edu.cn网站进入“申请免考入口”栏目支付。 |
审批结果
公布 |
4月15日17:00 |
10月15日17:00 |
互联网 |
考生登录zk.hebeea.edu.cn网站中“免考审批结果查询”栏目查询。 |
结果复核 |
考生本人自审批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自考办提起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免考复核结果由市自考办告知考生。 |
免考课程成绩公布 |
5月18日17:00 |
11月18日17:00 |
互联网 |
考生登录zk.hebeea.edu.cn网站“合格成绩查询”栏目查询。 |
合并
成绩 |
网上申请 |
3月1日-6日
8:00-22:00 |
9月1日-6日
8:00-22:00 |
互联网 |
登录
zk.hebeea.edu.cn网站“合并成绩入口”栏目申请。 |
合并成绩
公布 |
5月18日17:00 |
11月18日17:00 |
登录
zk.hebeea.edu.cn网站“合格成绩查询”栏目查询。 |
转考 |
转出申请 |
3月1日-10日
(工作日)
8:30-12:00
13:30-17:30 |
9月1日-10日
(工作日)
8:30-12:00
13:30-17:30 |
现场 |
考生本人到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业务办理大厅申请办理,地址:红旗大街299号,联系电话:0311-83850898、88609894(传真)。 |
转入申请 |
3月1日-31日
(工作日)
8:30-12:00
13:30-17:30 |
9月1日-30日
(工作日)
8:30-12:00
13:30-17:30 |
转入成绩
公布 |
5月18日17:00 |
11月18日17:00 |
互联网 |
登录
zk.hebeea.edu.cn网站中“合格成绩查询”栏目查询。 |
证书
对接 |
|
3月1日-6日8:30-11:30
14:00-17:30 |
9月1日-6日8:30-11:30
14:00-17:30 |
现场 |
报考点 |
毕业 |
获取初始
密码 |
7月1日-6日
8:30-11:30
14:00-17:30 |
11月20日-25日
8:30-11:30
14:00-17:30 |
现场 |
考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报考点获取。 |
网上申请 |
7月1日-6日
8:00-22:00 |
11月20日-25日
8:00-22:00 |
互联网 |
登录
zk.hebeea.edu.cn网站“申请毕业入口”栏目申请。 |
现场确认
提交材料 |
7月1日-6日
8:30-11:30
14:00-17:30
7月7日
8:30-11:30 |
11月20日-25日
8:30-11:30
14:00-17:30
11月26日
8:30-11:30 |
现场 |
考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要求提交的毕业材料到报考点办理。 |
|
毕业电子比对结果公布 |
7月12日
17:00 |
12月1日 17:00 |
互联网 |
登录
zk.hebeea.edu.cn网站“毕业电子比对结果”栏目查询。 |
|
毕业电子比对结果复议 |
考生向市自考办提起申请。 |
毕业审定结果公布 |
8月15日 17:00 |
次年1月6日 17:00 |
互联网 |
登录
zk.hebeea.edu.cn网站“毕业审定结果”栏目查询。 |
毕业审定结果复核 |
考生于毕业审定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自考办提起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复核结果由市自考办告知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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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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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区、市,以下称为转出省)到其他省(区、市,以下称为转入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办理省际转考手续。
第二条 考籍转出
一、办理时间:
上半年3月1日-10日(工作日),下半年9月1日-1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二、办理地点: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业务办理大厅。
三、办理转出的要求:
1.我省在籍考生到外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须先在外省取得考籍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考生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我省和转入省准考证(号)办理转出手续,不得代办。
2.在同一考次期间,已办理免考、毕业、报考等自学考试业务的考生,不得转出;
3.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4.在我省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5.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成绩不得转出。
6.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7.办理考籍转出时,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由考生签字确认后留存省教育考试院。
8.已办理考籍转出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转入省办理转入手续,未办理转入手续前,不允许在我省办理报考、毕业、免考等自考业务;转入手续完成后,考生继续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的,可按新生重新报考。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转入省办理转入手续的,视同考生放弃考籍转出,考生仍为我省在籍考生。
第三条 考籍转入
一、办理时间:
上半年3月1日-31日(工作日),下半年9月1日-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二、办理地点: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业务办理大厅。
三、办理转入的要求:
1.考生在转出省完成转出手续后,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我省准考证号办理转入手续,不得代办。转入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视为放弃转考。
未在我省取得自学考试考籍的考生,无法办理考籍转入。
2.转入考生应当按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入的考试合格课程与我省规定的考试课程替换关系的规定由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3.转入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课程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4.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予转入。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予转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成绩不予转入。
5.办理考籍转入时,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由考生签字确认后留存省教育考试院。
四、转入成绩公布
1.公布时间
5月18日17:00公布当年3月转入的考试合格课程;
11月18日17:00公布当年9月转入的考试合格课程。
2.考生查询方式
考生可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网址:http://zk.hebeea.edu.cn)的“合格成绩查询”栏目查询转入成绩。
第四条 在省际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3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部分 申请免考
第一条 申请免考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考生已注册考籍档案,且考籍档案中基本信息应与有效居民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一致(照片应为同一人),不一致的须在理论课报考时申请变更。
二、使用“前置学历”申请免考的,“前置学历”按照《考籍细则》第十二条办法认定,考生应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按要求准备相应材料。
考生提交的《电子备案表》有效的截止时间,上半年为3月30日后,下半年为9月30日后。
三、使用国家级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仅限在我省参加考试取得的证书)申请免考的,其证书类别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见第五部分第四款)。等级证书由省教育考试院认定。
四、考生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真实信息,提交有效材料,按本文规定申请免考,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条 申请免考及缴费
一、网上申请
1.考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见附件1)通过“网上信息系统”申请免考,逾期不接收申请。
2.考生要认真阅读“网上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报考点,正确选择录入“前置学历”或等级证书信息,根据我省免考政策要求选择需免考课程,及时处理“前置学历”或等级证书问题,按要求准备材料。
二、现场确认
1.考生本人现场确认
网上申请成功后,考生须本人持相应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见附件1)前往所选报考点进行免考信息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受理。 因委托他人代办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未进行现场确认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免考申请。
2.考生提交材料并满足以下要求:
(1)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使用“前置学历”申请免考,“前置学历”通过认定提交的“前置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以及与其相配套盖章的《学籍登记表》或《毕业登记与鉴定表》(以下统称《学籍表》)复印件一份。
“前置学历”未通过认定的还须提交证书原件及与其相配套的《学历认证报告》或《电子备案表》。
(3)提交的《学籍表》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整套的《学籍表》复印件应由考生存放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复印件上注明出具单位地址、单位联系电话,并加盖出具部门骑缝章,印章须清晰。
复印的单独成绩页不予办理免考。
②《学籍表》复印件上的考生基本信息、课程名称、课程成绩、考核形式、学时或学分、就读院校印章等须清晰可辨认。
③《学籍表》复印件上用于免考的课程名称前须清楚标注 “▲”标识。
(4)使用等级证书申请免考的,证书通过认定的提交复印件一份。未通过认定的还须提交证书原件,证书原件中“姓名”为曾用名或身份证号有变更的,按《考籍细则》第六条第一款中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5)考生提交的复印件上均需注明准考证号、姓名、免考专业名称、代码及有效的联系电话。
3.报考点受理并验收材料
(1)报考点工作人员登录“网上信息系统”使用“身份证阅读器”读取有效身份证信息。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免考信息确认单》),交由考生本人现场确认并签字。
身份证信息无法读取的,考生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到所在市教育考试机构进行确认。
(2)报考点按以下要求验收考生提交的材料:
①检查考生是否在《免考信息确认单》签字确认,是否按要求交齐材料。
②提交的“前置学历”证书或其复印件是否与《免考信息确认单》上显示的学历信息一致;提交的整套《学籍表》是否与“前置学历”配套。
③考生用等级证书申请免考的,其提交的等级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应与《免考信息确认单》显示的等级证书信息一致。
④考生提交的《学历认证报告》、《电子备案表》、等级证书上信息与《免考信息确认单》上的信息不一致的,姓名属于曾用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是否按《考籍细则》第六条第一款中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3)对检查出的问题,现场告知考生及时补充材料。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造成本次不能免考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4.考生完成现场确认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允许私自修改考生信息。
三、网上缴费
考生完成现场确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见附件1)通过“网上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予受理。
考生须慎重缴纳费用,缴费成功后不予退费。未缴费成功的视为放弃本次免考申请。
免考收费执行现行的河北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四部分 免考结果查询及复核
第七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见附件1)通过“网上信息系统”“免考审批结果查询”栏目查询免考结果。
如对免考审批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市教育考试机构申请复核,逾期不予受理。市教育考试机构在第6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考生复核申请等材料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免考复核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完成,复核结果通过市教育考试机构告知考生。
第五部分 免考课程规定
第八条 免考课程规定
一、免考的课程应为现行专业计划中除生产实践、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外的课程。
二、使用“前置学历”免考课程
1.持有专科“前置学历”的考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根据《学籍表》中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可免考除英语(二)(00015)、日语(二)(00016)、俄语(二)(00017)、概率论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以外的课程名称、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公共课及计算机基础课。
2.持有“前置学历”的考生,报考我省自学考试同层次或低层次专业,根据《学籍表》中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可按以下要求免考课程:(1)可免考课程名称、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公共课及计算机基础课;(2)其他课程使用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高于自考课程学分(一学分相当于十八学时)的考试课程办理免考。
3.可免考的自考课程名称与“前置学历”《学籍表》中课程名称对照表如下:
可免考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计划中的课程 |
“前置学历”《学籍表》中课程 |
课程代 码 |
课程名称 |
课程名称 |
00009 |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
西方经济学 |
政治经济学 |
政治经济学原理 |
00012 |
英语(一) |
大学外语(英语) |
大学英语 |
高职英语 |
公共英语 |
基础英语 |
实用英语 |
英语 |
英语精读 |
综合英语 |
|
*00015 |
英语(二) |
大学外语(英语) |
大学英语 |
高职英语 |
公共英语 |
基础英语 |
实用英语 |
英语 |
英语精读 |
综合英语 |
|
00020 |
高等数学(一) |
大学数学 |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
高等数学 |
微积分 |
00022 |
高等数学(工专) |
高等数学 |
数学 |
00023 |
高等数学(工本) |
高等数学 |
数学 |
00024 |
普通逻辑 |
法律逻辑学 |
普通逻辑 |
00031 |
心理学 |
大学生心理健康 |
教育心理学 |
普通心理学 |
社会心理学 |
现代心理学 |
消费心理学 |
心理学 |
|
00420
00421 |
物理(工)
物理(工)(实践) |
半导体物理技术 |
大学物理 |
技术物理 |
物理 |
应用物理 |
|
00429 |
教育学(一) |
教育学 |
|
02197 |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
高等数学 |
工程数学 |
数学 |
线性代数与概率统计 |
应用数学 |
02198 |
线性代数 |
工程数学 |
线性代数 |
02199 |
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
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
高等数学 |
工程数学 |
数学 |
线性代数 |
|
#03706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思修与法基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12656 |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
#03708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
近代史纲要 |
中国近代史概论 |
中国近代史纲要 |
中国近代史专题 |
中国近现代史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
#03709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
马克思主义原理概论 |
马克思主义哲学 |
哲学 |
*04183 |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
高等数学 |
工程数学 |
经济数学 |
数学 |
统计学 |
统计原理 |
应用数学 |
*04184 |
线性代数(经管类) |
线性代数 |
高等数学 |
工程数学 |
经济数学 |
数学 |
线性代数与概率论 |
应用数学 |
|
04729 |
大学语文 |
大学语文 |
|
00018
00019
00051
00052
|
计算机应用基础
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 |
计算机基础 |
计算机应用基础 |
计算机应用 |
计算机原理 |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
计算机应用技术 |
说明:标记“#”的为《学籍表》中合格的考查课程可以免考的
自考课程名称。
标记“*”的为专科免自考本科不予免考的课程名称。
三、按毕业专业免考课程
“前置学历”专业名称、类别与可免考的自考课程名称对照表如下:
“前置学历”专业名称、类别 |
可免考自考现行专业计划中
的课程代码及名称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数学 |
00020 |
高等数学(一) |
00022 |
高等数学(工专) |
00023 |
高等数学(工本) |
02197 |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
02198 |
线性代数 |
02199 |
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
04183 |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
04184 |
线性代数(经管类) |
外语
(免考语种对应的外语课程) |
00012 |
英语(一) |
00015 |
英语(二) |
00016 |
日语(二) |
00017 |
俄语(二) |
00839 |
俄语(第二外语) |
00840 |
日语(第二外语) |
00841 |
法语(第二外语) |
物理、机械制造
电子信息类 |
00420 |
物理(工) |
00421 |
物理(工)(实践) |
汉语言文学、文秘、新闻 |
04729 |
大学语文 |
哲学、政治经济学类 |
03706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03708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
03709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
12656 |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
电子信息类 |
00018 |
计算机应用基础 |
00019 |
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 |
00051 |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
00052 |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 |
会计、统计 |
00041 |
基础会计学 |
00065 |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
经济类、管理类 |
00053 |
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
00054 |
管理学原理 |
四、按国家等级证书免考课程
等级证书名称与可免考的自考课程名称对照表如下:
证书名称 |
详细类别 |
可免考自考现行专业计划中的课程 |
备注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含一级B)合格证书 |
证书或笔试单科合格成绩 |
00018 |
计算机应用基础 |
|
00051 |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
02316 |
计算机应用技术 |
证书或上机单科合格成绩 |
00019 |
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 |
00052 |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 |
02317 |
计算机应用技术(实践)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合格证书 |
证书或笔试单科合格成绩 |
00018 |
计算机应用基础 |
|
00051 |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
02316 |
计算机应用技术 |
00342 |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
仅限C语言程序设计类 |
证书或上机单科合格成绩 |
00019 |
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 |
|
00052 |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 |
02317 |
计算机应用技术(实践) |
00343 |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实践) |
仅限C语言程序设计类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
证书或笔试单科合格成绩 |
00018 |
计算机应用基础 |
|
00051 |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
02316 |
计算机应用技术 |
02319 |
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 |
仅限三级PC技术类 |
02277 |
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 |
证书或上机单科合格成绩 |
00019 |
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 |
|
00052 |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 |
02317 |
计算机应用技术(实践) |
02320 |
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实践) |
仅限三级PC技术类 |
02278 |
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实践) |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TS—2级考试 |
证书或笔试单科合格成绩 |
00012 |
英语(一) |
|
00015 |
英语(二) |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TS—3级及以上考试 |
证书或笔试单科合格成绩 |
00012 |
英语(一) |
|
00015 |
英语(二) |
00593 |
听力 |
证书或口试单科合格成绩 |
00594 |
口语 |
国家大学英(日、俄)语等级考试四级以上(含四级) |
证书或425分及以上成绩单 |
00016 |
日语(二) |
仅限日语语种 |
00840 |
第二外语(日语) |
00017 |
俄语(二) |
仅限俄语语种 |
00839 |
第二外语(俄语) |
00012 |
英语(一) |
仅限英语语种 |
00015 |
英语(二) |
教师资格证(幼儿园教师资格) |
证书 |
12339 |
幼儿园教育基础 |
|
12340 |
学前儿童发展 |
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参加过河北省教师继续教育培训 |
证书 |
09283 |
小学英语教育 |
|
09284 |
小学音乐教育 |
09285 |
小学美术教育 |
09339 |
中小学生品德发展与道德教育 |
09340 |
义务教育比较研究 |
中国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
中级证书 |
03611 |
采购与供应谈判 |
|
03612 |
采购环境 |
03613 |
采购与供应关系管理 |
03614 |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
03615 |
采购绩效管理 |
高级证书 |
03611 |
采购与供应谈判 |
|
03612 |
采购环境 |
03613 |
采购与供应关系管理 |
03614 |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
03615 |
采购绩效管理 |
03617 |
采购与供应链案例 |
03618 |
采购项目管理 |
二选一 |
03619 |
运作管理 |
附件4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部分 申请毕业
第一条 申请毕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考生已注册考籍档案,并按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考试计划,取得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外省转入考生,须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课程合格成绩),思想品德合格,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延期毕业已达到规定期限,可申请毕业。
二、取得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含同时申请多个专业毕业的合格课程)须在同一个已注册考籍档案中。
三、考生基本信息须完整、真实、准确。
四、申请本科专业毕业的考生,须先取得“前置学历”,并符合以下规定:
1.“前置学历”依据《考籍细则》第十二条要求认定,考生需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按要求准备相应材料。考生提交的《电子备案表》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上半年为7月30日后,下半年为12月30日后。
2.申请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专业同时毕业的考生,其“前置学历”复印件由省教育考试院提供。
3.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当年上半年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毕业时,其“前置学历”须在当年7月1日之前在教育部完成电子注册、备案。
五、申请专、本同时毕业的考生,必须使用同一准考证号在同一市申请毕业。
六、在停考文件规定的毕业期限内,取得停考专业规定的全部合格课程成绩,考生可按停考专业申请毕业。
第三条 申请毕业
一、网上申请
1.考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见附件1),通过“网上信息系统”申请毕业,逾期不予申请。
2.考生要认真阅读“网上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报考点,认真选择“前置学历”信息,慎重选择名称相近的毕业专业,根据网站提示信息及时处理“前置学历”问题。
二、现场确认
1.考生本人现场确认
网上申请成功后,考生本人持相应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见附件1)前往所选报考点现场确认信息。逾期不予受理。
因委托他人代办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未进行现场确认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毕业申请。
2.考生提交材料并满足以下要求:
(1)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一份。
(2)小二寸照片(要求:蓝底、清晰、近期、免冠头像照,背面要注明考生准考证号及姓名)一张。
(3)申请本科专业毕业的考生,需按照本细则第一条中相关要求准备材料。
(4)“网上信息系统”提示需要交“前置学历”等原件及复印件的考生,复印件须准备两份,并注明:所在市、准考证号、姓名、申请专业名称、代码及有效的联系电话。
3.报考点受理并验收材料
(1)报考点登录“网上信息系统”,使用“身份证阅读器”读取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毕业信息确认单》),交由考生现场确认并签字。
身份证信息无法读取的,考生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到市教育考试机构进行确认。
(2)报考点验收考生提交的材料
①检查考生填写的《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以下简称《毕业生登记表》)是否符合填表要求(见第六部分《毕业生登记表》填写要求及说明);
②检查考生是否在《毕业信息确认单》上签字并按要求提交材料,材料是否齐全;
③检查考生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前置学历”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登记表》以及《毕业信息确认单》等材料上的照片是否为同一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是否完全一致,不一致的,检查其是否提交了相应材料;
④对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本人的“前置学历”复印件是否放入其毕业生档案袋中。《电子备案表》的有效期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
⑤需提交原件的考生档案中是否有相应的两份复印件。
(3)对检查出的问题,现场告知考生及时补充材料。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造成考生本次不能毕业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4.考生完成现场确认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允许私自修改考生信息。
第二部分 毕业生电子信息比对结果
第四条 网上毕业申请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将毕业申请信息与考籍信息、现行专业考试计划等进行电子比对,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见附件1)登录“网上信息系统”通过“毕业电子比对结果”栏目进行查询,如对结果有异议,持相关凭证在规定时间(见附件1),到所在市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指定的报考点申请复议。
第五条 市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指定的报考点受理考生复议申请,接收复议凭证材料进行审核,并归入考生申请毕业材料中。
第四部分 毕业生审定
第十一条 审定结果公布及复核
1.审定结束后,毕业生原件材料由市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返还考生本人。
2.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见附件1)通过“网上信息系统”查询审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市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市教育考试机构受理考生复核申请后,将复核考生名单统一造册,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复核结果由市教育考试机构及时通知考生。
第五部分 毕业生电子信息注册、证书颁发及查询
第十二条 省教育考试院将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审核,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报国家考试中心进行电子注册、备案。
第十三条 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备案工作完成后,由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为毕业生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省教育考试院证书发放时间:上半年为9月上旬,下半年为次年的2月上旬;
考生领取证书时间、地点咨询各市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指定的报考点。
市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指定的报考点应及时发放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表》。
毕业证书由考生妥善保存,《毕业生登记表》考生领取后应及时联系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存档手续。
第十四条 考生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学信网”查询到自考毕业证书。
第六部分 《毕业生登记表》填写要求及说明
第十五条 填写要求
1.必须本人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认真填写,内容真实、字迹工整清晰。涂改、自制及复印件无效。
2.省、市、主考学校审核意见及盖章日期,无需考生填写。
3.填写说明请登录网站http://zk.hebeea.edu.cn“温馨提示”栏目下“申请毕业有关规定”查询。
4.凡未按以上要求填写者,本次不予毕业。
5.此表须存入毕业生人事档案中,遗失不补。
第十六条 填写说明
(一)封面填写:
1.学历层次:填写“专科”或“本科”;
2.专业名称:填写毕业专业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别称
3.姓 名:按《居民身份证》姓名(汉字)用字填写;
4.曾 用 名:无曾用名填“无”,有曾用名的填写《户口簿》标明的曾用名;
5.准考证号:填写12位自学考试准考证号。
(二)个人信息填写:
1.姓名、曾用名填写要求同封面;
2.性别、民族、政治面貌、联系电话按实际情况填写;
3.证件名称:填写“身份证”;
4.身份证号码:填写有效《居民身份证》标明的身份证号码。
5.照片:粘贴小二寸照片(要求:蓝底、清晰、近期、免冠头像照,背面要注明考生准考证号及姓名)一张;
6.本人简历:按本人实际情况填写主要的两条以上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应连贯至今。简历最后一行应写明考生当前学习、工作情况,当前无工作的须填写待业;
7.考试成绩:严格按照申请毕业专业考试计划如实填写考试合格成绩;
8.“自我鉴定”:按个人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并签字。
(三)“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粘贴有效期内清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有“曾用名”一项的还须粘贴标有“机打”曾用名的户口页或户籍证明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