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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简编(2015版)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2015-11-25 18:01:52

专业考试计划简编编写说明
(二○一五版)

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简编(2015版)

附件: 专业考试计划简编(2015版)

一、关于新旧考试计划中新旧课程替代的说明
1.本计划简编中的专业考试计划表为新旧专业考试计划的对照表。
2.按照原计划考试通过但已被调整的课程,可根据新旧计划对照表中的课程对应关系进行替代。无替代课程的(除另有说明外),原课程记入毕业档案,不再替代新计划中的其他课程。
3.除原公共政治课外,其他替代课程仅限于本专业原计划中已经通过的课程。
4.原计划表中课程名称有“(含实践)”字样的课程,在新计划表中均调整为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两部分,考生在旧计划中已通过“含实践”课程的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的,可以替代新计划中相对应的理论课程部分和实践课程部分。
二、关于“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9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课程考试的说明
新计划相关专业中开考的“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和“00019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课程,全省不统一组织考试。请考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或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
考生凡在经当地考试机构注册登记的考点考试并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原一级B)及以上证书,或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计算机初级应用基础》(或原《计算机操作基础》模块)和其他任一模块(共两个模块)证书,可免考“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和“00019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课程。
三、关于“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052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课程考试的说明
考生凡在经当地考试机构注册登记的考点考试并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或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可免考“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和“00052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课程。
四、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后,有关课程的免考说明
考生凡在经当地考试机构注册登记的考点考试并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合格证书者,可免考“0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02317计算机应用技术(实践)” 课程。
考生凡在经当地考试机构注册登记的考点考试并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免考“00342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0343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实践)”课程。
考生凡在经当地考试机构注册登记的考点考试并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免考“04732微型计算机及接口技术”、“04733微型计算机及接口技术(实践)” 课程。
五、关于实践环节课程考试的说明
(一)实践环节考核的内容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专门技能(如外语听说、美术技能)等。考生可登录自学考试网报系统(zxks.jseea.cn)申请报考,主考学校审核通过后,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缴纳考核费用完成报名。
(二)新旧计划中课程替代原则上对“含实践”课程作以下要求,各学校可视各专业具体情况另行提出考核要求。
1.以下情况对实践环节不作要求
(1)旧计划课程没有实践要求,新计划课程有实践要求的;
(2)旧计划课程有实践要求,新计划课程没有实践要求的;
(3)新旧计划课程均有实践要求,且课程内容差别较大的(由主考学校判定),无论考生是否通过旧计划实践考核,均不需参加新计划实践考核;
2.以下情况考生需通过新计划课程的实践考核
新旧计划课程均有实践要求,且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由主考学校判定)。
六、关于报考条件的说明
经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或备案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申请报考本科段。没有专科学历的考生,可以报考自学考试的本科段,或同时兼报自学考试的专科段和本科段,但在申请自学考试本科毕业前必须先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
对于报考自学考试的考生,提倡按照学用一致、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选择报考专业。对某些行业性较强的专业(如公安管理、监所管理、护理等专业)将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限制报考对象。
七、关于停考专业的说明
部分专业已停考,考生可转入本简编指定的相应专业继续参加考试,也可自行选择专业转入。
八、关于学位的说明
考生若申请学位,须符合主考学校对外语以及其他学位课程的要求。
九、关于各专业学分的说明
1.按原计划考试通过的课程,按简编各表格中对应关系进行替代,按新计划计算学分。
2.因计划调整造成的各专业总学分减少不影响考生毕业。
十、关于部分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环节的说明
部分师范类专业计划中设置了“教育实习”环节,这些专业的考生在毕业前都必须填写好《江苏省师范类自学考试教育实习鉴定表》并经有关学校盖章后方能生效。(鉴定表下载地址:http://www.jseea.cn/contents/channel_6/2007/05/705241307970.html
十一、关于公共政治课调整问题的说明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考生,凡通过“0000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0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任意两门及以上的,不需参加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只通过“0000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0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和“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三门课程中一门的考生,须参加“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考试;只通过“0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的考生,须参加“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的考试。
自学考试农村实验区各专业的考生,凡通过“0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和“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任意一门、“27702法律基础”和“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任意一门,共两门课程的,不需参加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只通过“0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和“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任意一门课程的考生,须参加“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考试;只通过“27702法律基础”课程的考生,须参加“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的考试。
本科专业的考生,凡通过“00004毛泽东思想概论”和“0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门课程的,不需参加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只通过其中1门课程的考生,须参加“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的考试。
经济管理类本科专业的考生,凡在2008年10月以前通过“00004毛泽东思想概论”课程,并通过“0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和“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2门课程中1门的,不需参加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只通过“00004毛泽东思想概论”课程的考生,须参加“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的考试;未通过“00004毛泽东思想概论”课程的考生,须按照调整后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参加考试和申请毕业。
在籍专科自考生新旧公共政治课对照:
原思想政治理论课 新思想政治理论课
课程
代号 课程名称 课程
代号 课程名称
00001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任一门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两门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02 邓小平理论概论  邓小平理论概论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03
(27702)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法律基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在籍本科(非经济管理类)自考生新旧公共政治课对照:
原公共政治课 新思想政治理论课
课程 代号 课程名称 课程 代号 课程名称
00004 毛泽东思想概论 任一门 毛泽东思想概论 两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05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考专科专业
凡国家教育部认可,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考专科专业时,可以免考专科专业中所设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即“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考生在办理免考手续时,按照免考有关规定执行。
3.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考本科专业
凡国家教育部认可,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考本科专业时,可免考本科专业中所设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即“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和“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考生在办理免考手续时,按照免考有关规定执行。
4.专科毕业生报考自考本科专业
凡国家教育部认可,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毕业生报考自考本科专业时的免考原则:凡于2008年4月前取得自考本科考籍的考生,如已通过“中国革命史”、“毛泽东思想概论”、“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任意一门的,可以免考“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如已通过“中国革命史”、“毛泽东思想概论”中任意一门并通过“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任意一门的,可以不再参加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
5.2008年10月以前办理过原公共政治课免考的课程,以及遇计划调整时,部分专业课原可以代替某门公共政治课的,可视为与其所免公共政治课同等情况,免考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
十二、关于本简编中所用标识符号的说明
◆代表各专业学位要求课程
★代表部分师范类专业的必考课程


凡与过去计划调整要求不一致的,均以本计划调整的说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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