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与考察(含资格复审)
1、体检由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考察(含资格复审)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体检和考察人数。依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与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若总成绩相同的,则依照笔试合成成绩(含 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若笔试合成成绩(含加分)仍相同的,则依照笔试合成成绩中《职业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递补人员的确定照此规定执行。
3、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知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须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单位体检专用公章。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4、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要广泛听取意见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同时对其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审查。若发现报考者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不真实或考察不合格的,则取消其聘用资格。
5、递补: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人选缺额的,或在拟招聘人员公示结束前因应聘者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招聘人选缺额的,在同一岗位应聘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同一岗位递补不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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