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者即确定为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在石狮教育网公示7日。
(七)聘用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拟聘用到小学及幼儿园任教的考生,对应其所报考的学科岗位,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任教学校。考生选择任教学校后一律不得更改。小学及幼儿园学校具体招聘职位详见附件2:《石狮市2012年公开招聘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位分布表》。
确定为聘用对象的考生到用人单位工作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定级;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档案转至人才中介机构。
五、其他事项
(一)开考条件。符合职位条件的报名人数与职位拟聘人数的比例达不到3:1的,原则上相应减少该职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该招聘职位。情况特殊的,由石狮市教育局(石狮市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招聘教师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开考。
(二)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考生免交有关考务费用和体检费用。考生报名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特困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三)职位要求的户籍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
(四)2012年应届毕业生应在2012年7月31日前向石狮市教育局(石狮市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逾期未能提供者,即取消聘用资格。个别考生因毕业院校等他人原因造成无法按时提供证书原件的,须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但最迟不得超过2012年8月10日。
(五)聘用在沿海农村任教的教师需工作五年后方可申办调动。
(六)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编制、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石狮市公开招聘教师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八)政策和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向石狮市教育局人秘股咨询。
咨询电话:0595-88767782。
监督电话:0595-88716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