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服务基层项目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报考定向招录“四项目”职位的人员须提供);
7、退伍证(属退役士兵的报考人员须提供);
8、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
9、符合招考简章规定的照顾加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考生须携带上述有关证件、材料原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考生未提供相关证件、材料,或提供的证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按规定认定为不符合报考条件,取消面试资格,相关责任由考生承担。
在职的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困难的,经招录机关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
(四)面试时间、地点
1、面试时间:2011年10月29日上午8:30分开始进行综合面试;10月30日上午8:40分开始对报考法学双语班的考生进行当地民族语言能力测试。
2、面试地点:综合面试考场和报考法学双语班的考生进行当地民族语言能力测试考场均设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南宁市民族大道121号),综合面试候考室设在6楼视频会议室,当地民族语言能力测试候考室设在21楼会议室。
(五)面试方法
综合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法。
(六)考生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经审查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
2、考生持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和面试资格复审合格证参加面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