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察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拟录用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根据初步意见,采取约谈、到报考者所在单位访谈等方式对初步确定的对象进行考察,向局党组和领导小组汇报,确定遴选拟用人员。
(四)体检:
各遴选职位参加体检人员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结论一律以统一指定的医院所作出的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的考生由遴选办公室统一组织一次复查,并以复查结果作为最终结论。体检不合格者不列入考核对象,则按该职位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递补的考生必须是本职位取得面试资格且实际参与面试成绩有效的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由遴选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五)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核对象。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考核不合格者不列入聘用对象,该职位不再进行递补。遴选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扶贫局负责组织。考生考核内容主要以现实表现和学籍档案为主要内容。
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遴选领导小组审定,取消考生的拟聘用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有犯罪前科和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
3、组织纪律涣散,有不良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问题的;
4、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除名者;
5、截止到考核开始未能提交遴选职位所需学历证书的;
6、不符合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的;
7、报名时虚构或隐瞒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资格、政治面貌等相关身份信息获取报名资格的;
8、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况;
9、经遴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它情况。
(六)试用
体检合格的人员,实行三个月试用期。
(七)调动
试用期满,无异议、无影响考聘人调动的问题,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