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领导批示,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2011】6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4050”等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0】16号)和《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周人社就业【20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对项城市城市管理局招聘公益性岗位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具有项城市市区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持《就失业登记证》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在市直原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或破产中下岗失业的“4050”人员。提供下岗证或失业证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所在办事处或居委会证明、劳动保障所证明或在办事处居委会证明上加盖公章。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四)处于失业状态持有《残疾人证》且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五)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六)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七)军人配偶、烈属。
(八)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九)失地农民。提供土地局或当地土管所证明
二、招聘方式
本次公益性岗位招聘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和城市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聘用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统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双方即可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采取一年一签订的办法,一年合同期满,符合安置条件的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违犯用人单位管理规定,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上报市就业促进办公室同意后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
(一)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直接涉及党和政府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必须实行阳光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二)用人单位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确保人员到岗到位,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及台帐,作为核定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的依据。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发公益性岗位补贴,及时报市就业促进办备案,办理减员手续。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特殊工种退休或因其它原因提前退休的;
2、在岗期间因病或其它原因死亡的;
3、因本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4、自动辞职的;
5、违反用人单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需辞退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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