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11号)文件精神,经省人社厅同意,省卫生厅决定2012年厅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6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1、应聘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年龄要求:应聘的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人员,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应聘的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1972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应聘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1967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个别岗位年龄限定在30周岁以下的要求考生1982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年龄限定25周岁以下的要求考生1987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3、外语水平要求:应聘的本科毕业生,须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合格(425分以上);应聘的研究生,须全国大学英语六级合格(425分以上),小语种考生须大学外语四级合格(425分以上)。
4、应聘的事业单位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市级或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3年,具有扎实、系统的专业理论基础,工作经验丰富,能够解决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在省内、市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专家、省优秀专家及“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予以优先聘用。
5、应聘人员须依据本人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报考相应的岗位。不允许具有较高学历的人员报考限定招聘较低学历的岗位。
6、应聘人员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7、工作年限及资格条件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岗位有特殊要求的除外)。2012年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考试,被确定为拟聘人员的考生,按期毕业并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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