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社厅发【2010】159号
卫生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2010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山西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
2010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
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关于省直事业单位2010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为做好山西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2010年公开招聘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招聘指导原则
招聘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高素质、专业化、适应事业单位岗位要求的专业人才。
二、招聘范围
全额和差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博士(副高)以下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010年度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有:省人民医院(省临检中心)、山医大一院、山医大二院、省肿瘤医院(省肿瘤研究所)、省儿童医院、省中医院、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山西中医学院第二中医院、省疾控中心、山西中医学院、省眼科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省心血管病医院、山西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省针灸研究所、省中西医结合妇科医院、省地方病研究所。
三、招聘方案及招聘条件
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在省人社厅下达的年度录用招聘计划内制定单位招聘方案。招聘方案要明确招聘的岗位(医、药、护、技专业共分18种,分别是内科、外科、妇产科、放疗、超声、眼科、耳鼻喉、中医、口腔、核医学、麻醉、医学影像、药学、中药、儿科、医学检验、病理、护理)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招聘方案经省卫生厅同意报省人社厅审核后实施。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在各自网站上同时发布相关招聘信息。具体招聘公告在用人单位网站或其它媒体同时发布。
2010年度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条件:
1.招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应聘人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素质和其他条件。
2.招聘人员的其他条件
本年度可招聘医、药、护、技等专业技术岗位。医疗专业招聘岗位原则上要求硕士以上学位或研究生以上学历;护理专业要求专科以上学历。
本单位上年度公开招聘报名未达1:2的医疗岗位和部分无需高学历的药、技专业岗位可按特需岗位招聘本科学历人员,但本单位年度招聘计划50个(含)以上的特需岗位不超过5%;招聘计划50个以下的不超过10%。
(1)报考者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下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并具备岗位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2)报考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具备岗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职称、专业要求及其他任职资格和条件。
(3)报考者具有博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可经事业单位招聘领导组考核后直接确定拟聘用人员进入体检阶段,体检合格直接聘用,其占用的岗位从招聘岗位中核减并在笔试之前公告。
(4)属在职人员应聘的,须征得原工作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应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
(5)每岗位面试入围比例按护理岗位1:4;硕士研究生岗位1:2—1:3;本科岗位1:3确定,具体比例由用人单位在公布方案时明确,对最终确定的参加笔试人数不达该比例的招聘岗位,原则上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计划并在笔试之前公告。凡招聘岗位只有一人报名或面试环节只有一人参加的岗位其总成绩不得低于70分。
四、招聘考试
招聘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测试》两部分,一次组织完成。医、药、护、技岗位人员的招聘,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
同一岗位笔试人数超过每场笔试同岗位最大容量时,由卫生部随机分组进行考试并按比例平分每组入围名额;同一岗位面试入围人数超过每场面试同岗位最大容量时,由考生抽签决定分组进行面试并按比例平分每组拟招聘人员名额。
笔试成绩以岗位从高到低排序,按参加笔试人数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分综合素质面试和实践技能操作两部分进行考试,各占总成绩的30%和40%。护理岗位综合素质面试后根据与笔试权重后的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1:2确定参加实践技能操作面试人员。
面试由用人单位组织。面试内容可以根据单位招聘职位需要确定,面试的形式可灵活多样,面试专家的构成既要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又要体现公平和客观,每个面试考场考官由5人及以上专家组成,其中本单位专家2人,其余3名专家由省人社厅、省卫生厅从“公开招聘面试专家库” 同专业专家中随机选取。
山西中医学院自行组织笔试,其它招聘单位统一组织人机对话形式笔试。
五、招聘体检、考核、公示及聘用
体检、考核对象按笔试和面试权重相加后的总分排序,从高到低按1:1的比例确定。
体检、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岗位需要增加的体检内容和标准需经省卫生厅同意并报省人社厅批准后在用人单位招聘方案中公告。体检、考核不合格的,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