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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2008年补充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整理自:太原市人事考试中心 2008-9-9 9:35:58

太原市人事局

太原市卫生局

根据《太原市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并人发〔2006〕5号)精神,2008年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补充人员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公开公正、择优录用、合同管理。

二、招聘人数159人,招聘岗位及名额见招考简章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2006年、2007年、2008年)国家统招毕业生,须提供国家统一的派遣证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有工作经历的在职人员(须国家正式干部)。

(二)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

2.具备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3.报考人员的户籍、学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根据用人单位招考简章所规定的要求执行。

4.除特殊要求外,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68年7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在职人员要求满一年的工作经历。

5.具有岗位要求的执业资格证。

(三) 其它说明

1.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次招聘。

2.招考博士岗位的人员由各单位自行考核,择优录用。

四、聘用人员待遇

享受全民事业单位人员待遇。

五、招聘办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应聘人员持相关材料到太原市卫生局人事处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

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比例应在5:1以上,比例不达要求的,相应减少招聘名额直至取消本招聘岗位。要求硕士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的岗位除外。

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有关荣誉、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同底版免冠1寸彩色照片5张。

报名地点:太原市卫生局人事处(望景路5号)

报名时间:2008年9月 16日至9月20 日

联 系 人:赵小莉

电    话:5625148

笔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笔试

笔试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专家命题、制卷,以闭卷形式进行。市人事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笔试内容共2科,分别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内容为卫生职业道德知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公共科目考试时间为90分钟,分值100分,占笔试总成绩的40%。

专业科目内容为该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考试时间为90分钟,分值100分,占笔试总成绩的60%。

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笔试成绩=公共科目成绩×40%+专业科目成绩×60%)。

(三)面试

面试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进行。市人事部门进行监督。

根据应聘人员笔试成绩,按面试人数与拟录用人数3:1的比例,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员。

面试主要通过考生回答问题、专业答辩等,测评考生从事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基本素质、业务能力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应变能力等。答辩题目现场抽取,时间为15分钟。

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60分以上为合格,不合格者直接淘汰。

(四)确定拟录用人员

根据参加面试成绩合格人员的考试成绩(考试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从高到低排序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

(五)体检

对拟录用人员在本市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根据考试成绩依次递补。

(六)考核

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由市卫生局组织用人单位进行,主要考察拟录用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并对学历、学位、资格等信息材料进行复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根据考试成绩依次递补。

(七)公示

对经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及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太原市人事考试网(http://www.typta.com.cn)进行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反映问题属实,不符合招聘条件者,取消其拟录用资格,根据考试成绩依次递补。

(八)录用

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人事部门审批后,参加市卫生局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由市卫生局下发《拟聘用通知》,对拟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三个月。各单位与拟录用人员签订期限为三个月的临时聘用合同。拟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由各用人单位负担。

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卫生局。对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并办理有关手续;对经单位考核不合格者,由市卫生局组织专人对其进行再次考核,对确实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

六、监督电话

本次公开招聘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太原市人事局监察室    0351-4030274

太原市卫生局监察室    0351-5625186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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