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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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08-10-25 18:16:53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 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 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 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 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 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 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 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 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 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 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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