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73考试网
 3773考试网 - 高考 - 全国高考 - 广西高考 - 正文
北京 上海 广东 山东 江苏 浙江 湖北 四川 天津 陕西 湖南 福建 重庆 安徽 辽宁 江西 海南 宁夏 吉林 山西 广西 云南 新疆 黑龙江 青海 甘肃 西藏 河北 贵州 河南 内蒙古

2016广西高考体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西考试院网 2015-11-20 18:48:46


 
附件3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
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涉及乙肝检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二、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研究生招生对学生的入学身体检查,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据此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4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
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
教学司函〔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建议修改高等学校入学体检有关规定的函》(卫医政管便函〔2010〕76 号)的建议要求,现将“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通知如下: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者(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5

体检复检申请表

 

考生本人填写

    

 

性别

 

像片

1寸)

考生单位

 

报名顺序号

 

身份证号

 

盖县市招办骑缝公章

考生申请理由:

考生签名:

要求复检项目:

考生签名:

县(市)招生办意见:

(盖章)

      

市考试院(招生办)意见:

(盖章)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意见:

(盖章)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复检结论:

(盖章)

      

说明:1.考生对原体检某些项目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检要求,并领取本表填写。

2.本表由考生或其所在中学到当地招生办领取。

3.市考试院(招生办)对考生填写的信息及申请理由和要求复检项目等认真复核,并在相片上加盖骑缝公章。

4.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需在复检结论上盖章。

5.自治区考试院根据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复检结论对原体检表进行更改,最终以复检结果为准



  • 上一个文章:
  • 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本网转载的文/图等稿件出于非商业性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及个人隐私等问题,请在两周内邮件fjksw@163.com联系.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网站导航 |
    琼ICP备12003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