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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广西高考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来源:2exam.com 2012-11-19 18:45:00


    (五)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学校提交的拟录名单(电子数据)进行检查,经招生院校协调后确认。
(六)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经检查确认后的学校拟录取名单予以备案,招生院校根据自治区考试院的备案结果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
(七)高职院校自主招收中职毕业生录取工作于5月20日结束。
九、照顾资格的审核程序及公示要求
为规范考生照顾资格审核程序,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对照顾资格的审核程序及公示要求作出如下规定。
(一)工作流程。
1. 由高考加分项目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责任、公示办法等,并向社会公布。
2. 考生向户口所在地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审查、审核规定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后的相关证明材料交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备案。
3. 按职责分工,负责高考加分项目相关业务的自治区级主管部门一次性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不含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少数民族或地域加分名单),并负责解释工作。
4.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相关业务的主管部门反馈的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按考生高考报名地反馈给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分发至各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由各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将收到的考生名单与原考生上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再次核对,并在考生所在中学(或者高考报名站)再次公示。
5. 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录入相关信息并汇总至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6.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汇总相关信息。
(二)审核责任。
高考加分政策关系到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招生录取公平公正,认真做好审核工作责任重大。高考加分资格的审核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即审核和公示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
考生逐级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审定后逐级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复核备案。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2. 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
考生于12月5日前向户口所在地县、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县、市人事局负责审定后逐级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核备案。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在收到经县、市人事局审核的《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附件6)后,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审核,如需当地县、市人事局协助的,请当地县、市人事局予以协助,如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调。
3.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
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提出申请。由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汇总并逐级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相关材料提供给自治区体育局审核备案。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考生,由自治区体育局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资格审核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测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测试合格考生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公示和加分。
4.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
考生于12月5日前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地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审定后逐级报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复核备案。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5. 台湾省籍的考生。
考生于12月5日前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审定后逐级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复核备案。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在收到经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后,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审核,如需当地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协助的,请当地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予以协助,如需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协调。
6.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
考生于12月5日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审定后逐级报自治区民政厅复核备案。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在收到经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后,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审核,如需当地县(市、区)民政局协助的,请当地县(市、区)民政局予以协助,如需自治区民政厅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民政厅协调。
7. 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省级赛区一等奖项目至2013年止)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等项目的确定和加分:
(1)2013年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根据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台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资格”考生名单确定和加分。如需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予以协助。
(2)2014年(含)以后,视教育部以何种形式公布,如需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予以协助。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的审核主要由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审核,其中,属于少数民族(含地域或边境县)加分,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在审核中如需当地民委(或民族宗教局)协助的,请当地民委(或民族宗教局)予以协助,如需自治区民委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民委协调;涉及到户籍审核的,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配合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考生户籍情况,如需自治区公安厅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公安厅协调。
(三)公示要求。
1. 公示形式。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教学〔2010〕10号文件规定,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本人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具体按以下形式进行公示:
(1)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的高考加分项目: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台湾省籍的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
(2)由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于2013年4月20日前在考生所在中学(或者高考报名站)公示其享受的2013年普通高考加分、降分照顾资格项目。
2. 公示时间。对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考生的公示时间,应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注明公示的起止日期。
3. 公示内容。公示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考生高考报名号、姓名、性别、民族、所在学校及班级(社会考生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获加分项目(填序号,凡具备照顾资格的项目均需填写公示)、加分分值,以及举报电话等(见附件11)。
十、报考收费
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9〕2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收费归集办法另文通知。
艺术类专业统考报考费由考生到考点确认时统一缴交。
十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报名工作
(一)要加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检查指导,认真把关、负责。
(二)要切实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重点对户籍和学籍的审核,防止弄虚作假,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报名。
(三)要严格对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顾政策对象的审查审核,严防遗漏或者弄虚作假。
(四)要认真实行公示制度。除对各项享受加分或降分人员要按要求进行公示外,对所有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人员名单均应在报名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五)要认真核对考生相关信息。对考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要认真核对其户口簿,并在录入时反复核对。
(六)各地要加强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试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七)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要做好报名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宣传,确保有关政策和规定落实到位,要把报名工作的有关信息传达到辖区内的报考单位及辖区内的所有中等职业学校。针对报名期间中职毕业生可能在外地实习的情况,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要制定便于考生报考的办法,报名、照相、体检等工作尽可能安排在同一时间段内完成。2013年普通高考报名期间,我院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报名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发现问题将责成所在地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十二、其他
(一)2013年我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教育部另有新的规定,以教育部新的规定为准。
(二)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负责制定辖区内报名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具有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的2012年退役士兵报考专升本,如全区报考人数不足30人,则暂不开考。该项考试考场设在地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以地级市为统计单位,报考人数不足10人的,不单独设立考场,考生统一集中到南宁参加考试。
(四)自治区统考项目时间安排。
1. 艺术专业统考时间:2012年12月13-21日。
2. 体育术科统考时间:2013年3月中下旬。
3. 英语听力口语考试时间:
第一次考试:2013年3月上旬。
第二次考试:2013年4月上旬。
4. 退役士兵专升本考试时间:2013年4月上旬。
(五)本通知所有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附件:1. 关于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我区报名参加2013年普通高考的补充规定(略)
2.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照顾政策
3.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样表)
4. 考生报名登记表填报说明
5. 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
6. 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
7.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
      8. 外省迁入人员高考报名申请表
          9. 外省迁入人员高考报名审核汇总表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登记表
11. 广西2013年普通高考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名单公示(式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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