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经济新闻网7月1日讯(记者南风)财政部门消息,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对普通高校学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普通本科学费:农学类专业3800元/生•学年;文史法哲教育学类专业4200元/生•学年;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4600元/生•学年;医学类专业5400元/生•学年;艺术学类专业12000元/生•学年。
普通专科学费:农学类专业3000元/生•学年;文史法哲教育学类专业3300元/生•学年;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3700元/生•学年;医学类专业43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9600元/生•学年。
该收费标准为一般普通高校学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在最高限价幅度内,各高校可根据办学条件、不同专业培养成本提出各专业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报自治区物价局核定后执行。确需突破最高限额的,须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后执行。
对不同层次办学水平的高校实行优质优价。经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特色优质专业,可在上述最高限额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平均不超过20%,特色优质专业不超过全区普通高校专业总数的20%。对列入国家“211工程”的院校,学费标准可上浮平均不超过30%;对设有博士点的院校,学费标准可上浮平均不超过20%。各专业的具体学费收费标准,由各高校提出方案报自治区物价局核定后执行。需要超过上述“优质优价”标准的,须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后执行。
普通高校学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实行“新生新标准,老生老标准”。收费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调整从2013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