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领取《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并向户口所在地县、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由县、市人社局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县、市人社局审定盖章后的《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交回高考报名站。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4年3月5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考生的《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并于3月10日前协调辖区内的人社局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
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提出申请。由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汇总并逐级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相关材料提供给自治区体育局审核备案。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考生,由自治区体育局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资格审核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测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测试合格考生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公示和加分。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并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定盖章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交回高考报名站。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4年3月5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考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并于3月10日前协调辖区内的外事侨务部门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5.台湾省籍的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并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审定后出具的证明材料交回高考报名站。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4年3月5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台湾籍考生相关证明材料,并于3月10日前协调辖区内的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并向户口所在地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民政局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县、市民政局审定后出具的证明材料交回高考报名站。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4年3月5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退役士兵考生和烈士子女考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于3月10日前协调辖区内的民政局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7.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等项目,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公布的获奖考生名单确定和加分,如需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予以协助。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的审核主要由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审核,其中,属于少数民族(含地域或边境县)加分,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在审核中如需当地民委(或民族宗教局)协助的,请当地民委(或民族宗教局)予以协助,如需自治区民委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民委协调;涉及到户籍审核的,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配合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考生户籍情况,如需自治区公安厅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公安厅协调。
(三)公示要求。
1.公示形式。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教学〔2010〕10号文件规定,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本人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具体按以下形式进行公示:
(1)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的高考加分项目: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台湾省籍的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
(2)由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于2014年4月20日前在考生所在中学(或者高考报名站)公示其享受的2014年普通高考加分、降分照顾资格项目。
2.公示时间。对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考生的公示时间,应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并注明公示的起止日期。
3.公示内容。公示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考生高考报名号、姓名、性别、民族、所在学校及班级(社会考生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获加分项目(填序号,凡具备照顾资格的项目均需填写公示)、加分分值,以及举报电话等(见附件9)。
八、信息采集
(一)考生信息采集是考试招生工作最基础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必须严格按附件2的内容采集考生有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对已录入的考生信息应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由各市自定)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按教育部的规定,考生信息上报后无论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都不得更改。因此,所有考生报名信息均以各地市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最终上报我院的数据为最终数据,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报考科目等。请有关学校及考生认真仔细核对相关信息,严格履行考生本人签字确认手续,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避免因考生信息错误导致影响考生考试、录取和无法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等情况的发生。同时,对考生高考报名结束后因个人原因要求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报考科目等信息的,我院不予受理。
(三)对户口在市辖区的考生,采集“户口所在地”信息时必须详细到具体城区,详见附件3中的《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名称与代码对照表》。
九、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
2014年,我区继续开展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工作,由招生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我区高职高专院校原则上均有自主招收中职毕业生的资格。其具体工作流程:
(一)报名和体检。有意升入高职深造的中职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2年级在校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并参加报名所在地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组织的体检。
(二)公布信息。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约定的时间统一公布自主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招生学校名称、专业及招生数量、学校招生联系电话、学校网址等信息。
(三)学生申请。有意升入高职深造的中职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2年级在校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生学校申请,具体申请办法由招生学校制定。
(四)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申报情况进行排序录取,向考生发放预录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报送拟录名单。
(五)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学校提交的拟录名单(电子数据)进行检查,经招生院校协调后确认。
(六)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经检查确认后的学校拟录取名单予以备案,招生院校根据自治区考试院的备案结果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
(七)高职院校自主招收中职毕业生录取工作于5月20日结束。
十、其他
(一)2014年我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教育部另有新的规定,以教育部新的规定为准。
(二)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负责制定辖区内报名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具有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的2013年退役士兵报考专升本,如全区报考人数不足30人,则暂不开考。该项考试考场设在地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以地级市为统计单位,报考人数不足10人的,不单独设立考场,考生统一集中到南宁参加考试。
(四)自治区统考项目时间安排。
1.艺术专业统考时间:2013年12月21-27日。
2.体育术科统考时间:2014年3月15日-23日。
3.英语听力口语考试时间:
第一次考试:2014年3月中旬。
第二次考试:2014年4月中旬。
4.退役士兵专升本考试时间:2014年4月中旬。
(五)本通知所有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照顾政策点击查看
2.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样表)
3.考生报名登记表填报说明
4.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
5.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
6.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
7.外省迁入人员高考报名审核汇总表
8.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登记表
9.广西2014年普通高考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名单公示(式样)
10.XX市2014年普通高考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名单分类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20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