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复查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1-6701855 6701964 监督电话:0851-6702772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北路116号 邮 编:550001
网 址:http://www.gznu.edu.cn E-mail:zjc@gz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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