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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龙江高考科目时间安排及考务规定

来源:3773.高考 2015-6-1 11:43:10

 

 (八)考试开始后,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视,监考员乙持考场对照表再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答题卡上所粘条形码和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考场对照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考生可正常答题,立即报告主考,查验后予以处理。

  (九)开考15分钟后(外语科目开考前15分钟),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

  (十)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若考生在此时段离场,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视,监考员乙对离场的考生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离场,并将离场考生的试卷、答题卡、草稿纸装入各自封袋。监考员甲认真填写答题卡袋封面内容。

  (十一)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可参阅本考场其他考生的试卷,并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以板书形式当众公布。

  (十二)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发现考生违规行为应立即通过楼层巡考员汇报考点主考和县(市、区)招考办或市(行署)招考办工作人员,招考办工作人员在答题卡“姓名”处加盖蓝色墨迹“违纪”或“作弊”印章,将考生违规情节如实填入《考场违规记录单》和答题卡封袋“考场记事”栏内。按处理程序处置,并将《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十三)在考试过程中,监控室如发现考场异常情况,应立即告知主考。主考须对违规的考生依法处理,对不负责的监考员及时调换。

  (十四)考生如不慎将答题卡污损,无法继续使用,要求更换答题卡,监考员须请示主考报经省招考办同意后方可更换。但因此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足。若本考场有考生缺考,可使用本考场缺考考生答题卡进行更换。严禁使用其他考场缺考考生答题卡更换。若使用备用答题卡,考生作答后装入本考场卡袋,污损的答题卡放到启用的备用答题卡袋内。使用考生备用条形码粘贴在新换答题卡上,在污损答题卡“姓名”处加盖蓝色墨迹“作废”印章,并将情况记录在答题卡封袋考场记事中。

  (十五)考试结束前30分钟,对缺考考生的答题卡进行处理,监考员甲将其条形码粘贴在缺考考生答题卡的规定位置,同时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填涂缺考涂点,然后在答题卡“姓名”处加盖蓝色墨迹“缺考”印章。不得在缺考答题卡的选择题答题区或其他处加盖印章。未使用的空白答题卡在“姓名”处加盖蓝色墨迹“空白”印章。

  (十六)每科目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甲应当众宣布离考试结束所剩时间。监考员乙核实考场记录单、答题卡封袋各栏记录是否准确,是否有漏记、错记等情况。

  (十七)每科目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员甲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整理好自己的答卷,原位就坐,保持考场秩序。监考员乙逐个验收考生答卷。在验收过程中,检查核对考生答题卡所粘贴的条形码和所填写的姓名是否准确,答卷页数和答题卡是否完整,并按座位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好考生答题卡、试卷和草稿纸后,交监考员甲复查,无误后,请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发现考生将答题卡、试卷带出考场,必须立即追回,按违纪处理,记入《违规考生记录单》和封袋考场记事栏内。监考员甲、乙整理好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在本考场视频监控下清点,然后等待负责本考场的招考办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招考办工作人员的指导监督下,由监考员将答题卡装入塑料袋内,将塑料袋开口折叠处朝下装入答题卡封袋,使用固体胶密封答题卡封袋、粘贴密封条。监考员和招考办工作人员分别在答题卡袋上签名。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清理考场,关窗锁门,密封考场。监考员甲、乙共同携带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及考试有关材料,按指定的专用通道同行直入考务办公室。

  (十八)监考员到考务办公室后,在教育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将密封好的答题卡袋由主考或副主考验收,核查答题卡袋是否密封好,填写封袋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后主考或副主考在验收人处签名,在密封条上加盖考点公章或考试专用章。县(市、区)招考办工作人员查验密封、封袋填写齐全情况,清点数量,无误后送达保密室。试卷和草稿纸共同装入试卷袋密封,留县(市、区)招考办保存3个月备查。

  (十九)外语听力监考工作实施程序:

  外语听力光盘(含备用)由市(行署)招考办巡考人员和考点主考或副主考一同领取,并检查光盘密封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办理领取手续同行,通过“封闭式”专用通道直达播音室。开考前3分钟,启封1盘,并监督播放。无故不得启封备用光盘。

  (1)6月8日14:30时组织考生入场;

  (2)6月8日14:40时开始播放外语科《考试操作指令》。

  (3)6月8日14:45时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4)当外语科《考试操作指令》播放到“现在开始试听”时,立即将播放《考试操作指令》的机器关机,开始播放高考外语听力考试光盘,中间不要停顿。听力部分结束时,会有“听力部分到此结束”的提示语播出,考生可以开始作答其他部分的试题。

  第四十三条 副题的启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市(行署)、县(市、区)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省招考办须及时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二)因试题、考生答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 及考生答卷损毁的,省招考办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省国家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损毁范围后,考前应在确定的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确定范围内的此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第四十四条 由于试题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高考开考时间延迟的,须由考区招委会主任立即报省招考办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

  第五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四十五条 省招考办对我省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质量负总责。

  第四十六条 考生答卷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材料管理,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半年。答卷扫描图像、评卷信息(含评卷过程数据)、考生成绩等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3年。考试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

  第四十七条 实行网上评卷,试卷的扫描、评阅工作分别由省招考办和高等学校分担。省招考办和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应分别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部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处理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

  第四十八条 省招考办评卷领导小组组织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制定网上评卷有关参数。

  第四十九条 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设评卷点,具体实施评卷工作。评卷点须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省招考办派人参加。分学科成立学科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并必须遵守《学科评卷领导小组组长职责》(见附10)。学科评卷小组在评卷结束后,撰写学科评卷工作总结和试题评价报告,报送省招考办。

  评卷工作期间,评卷场所无死角全程监控,关键岗位实行“一岗多控”。

  第五十条 评卷人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人员以高校教师为主,有中学教师或教研员参加,评卷队伍应相对稳定。作文等非选择题评卷人员,应聘请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评卷前应对全体评卷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工作纪律的培训、教育,评卷人员必须遵守《评卷人员守则》(见附11)。

  第五十一条 各评卷点评卷工作按网上评卷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十二条 对图像不清、答串题等问题答题卡,提交怀疑卷给小组长统一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异常答卷(如雷同卷、字迹前后不一致、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的考生答卷等)先评分,同时填写《异常答卷登记表》,由评卷领导小组裁定,报省招考办评卷联络员。对发现的雷同卷,填写《雷同试卷登记表》,报省招考办处理。

  第五十四条 评卷中发现同一考场一科雷同卷超过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异常情况,应迅速报告省招考办,省招考办及时查处并将结果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五十五条 计算分数时,对每题和小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科合成总分时才作四舍五入处理。

  第五十六条 省招考办负责领导、检查各评卷点评卷工作。

  第五十七条 评卷结束后,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省招考办制定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和答卷复查办法。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五十八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监考人员、巡考员情况,考试情况,评卷情况,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视频监控录像等。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省、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的多级考试信息管理系统、通讯网络,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考试信息管理制度,实行考试信息全程制约、全程监督、依法使用,依法公开的管理体制,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六十条 下一级招考办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招考办准确报告有关考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各级招考办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规定严格的管理程序和严肃的工作纪律,控制误差,确保考试信息的规范、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六十二条 考生情况等考试信息以及未授权公布的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招考办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六十三条 考试信息由教育部或省招考办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考试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承担高考的有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译)题、考试实施(提供考场、委派监考员以及适当的经费保障等)、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各市(行署)招考办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省招考办备案。

  附:

  1.试卷保管、运送、分发环节监控录像回放工作要求

  2.2015年高考试卷保管、运送、分发监控回放情况记录表

  3.主考、副主考职责

  4. 2015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备用试题启用登记表

  5.监考员职责

  6.巡考员职责

  7.考场规则

  8.考点、考场偶发事件处置办法

  9.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操作指令

  10.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11.评卷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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