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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高考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海南省教育厅 2015-5-19 8:32:02

 

(2)投档程序及办法

①在招生学校同批次的其它平行志愿投档后,对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分数线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按平行志愿的投档办法及考生的投档成绩、所报考的预科志愿顺序进行检索和投档。

②当招生学校生源不足时,在同批分数线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中,进行征集志愿和补充投档。

③经补充投档后生源仍不足的学校,民族班可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40分内,给学校补充投报有缺档学校志愿(指原报的平行志愿和补报的征集志愿)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档案;民族预科班可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80分内,给学校补充投报有缺档学校志愿(指原报的平行志愿和补报的征集志愿)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档案;

④经降分投档生源仍不足的,在同批线上给学校再补充投原报有缺档学校志愿的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档案。

6.特殊类型考生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在招生学校所属批次的生源分布统计期间,我省将已公示且投档成绩达到招生学校所属批次分数线(或分数要求)的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的考生名单及考生的投档成绩提供给招生学校,由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投档考生名单,我省根据学校确认的考生名单在当批正式投档前给学校投档,在学校调入招生计划后办理录取手续。

体育类单独招生学校的录取安排在学校所属批次正式投档之前,根据学校提供的拟录取名单,审核考生资格,符合条件的给学校投档,在学校调入招生计划后办理录取手续。

对于不作分省计划的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科专业和经教育部批准参照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科艺术专业招生的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和中央民族大学等学校以及招收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其它“校考”学校,我省不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梯度志愿投档程序给学校投档,由学校根据高考成绩、校考成绩及公布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四)在平行志愿的投档模式下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排序规则

1.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成绩的综合标准分与会考成绩之和重新进行排序;

2.当高考成绩的综合标准分与会考成绩之和仍相同时,按高考成绩的综合标准分重新进行排序;

3.当高考成绩的综合标准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之和重新进行排序;

4.当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之和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并依照单科高考成绩重新进行排序,其中:

文史类的单科顺序是:

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

理工类的单科顺序是: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

5.艺术类非“校考”考生如果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投档成绩重新进行排序;如投档成绩仍相同时,则按文史类的排序规则重新进行排序。

(五)梯度志愿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学校,省考试局根据招生学校所属批次,向招生学校投同批线上考生的档案。按规定须进行面试的学校,省考试局在学校提供的政审、面试、体检合格的考生中,按考生的志愿顺序和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给学校投档。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0%投档(投档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按规定不需进行面试的学校,按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在有志愿的上线考生中,按照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给学校投档。

本批分两轮给学校投档。

第一轮: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和我省规定的投档比例,按照相同志愿顺序分数优先的办法,从高分到低分投第一志愿考生的档案。

第二轮:对于经第一轮投档还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按照相同志愿顺序分数优先,不同志愿顺序志愿优先的办法,给第一轮投档数量未达到招生计划数的学校,按缺一补一的办法给学校补充投考生的第二及后续志愿档案。

对于经前两轮投档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省考试局将与招生学校协商,通过调整科类招生计划或适当降分办法补充生源。

十、录取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由省考试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录取原则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体状况大体相同的情况下,以我省公布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的主要依据。

(二)录取批次及时间安排

今年我省的录取工作,共分6个批次进行,从7月10日开始至8月22日结束。

1.本科提前批录取学校:军队、公安、武警和司法类院校;招收国防生的学校;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招收外语小语种专业的学校;招收边防管理专业和侦查学专业的学校;招收飞行技术专业的学校;招收轮机工程和航海技术专业的学校;艺术类本科院校和在艺术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等安排在本批录取的学校。

录取时间为7月10日至12日(其中,艺术类本科校考学校录取时间为7月10日,采用我省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学校录取时间为7月11日至12日)。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录取学校的录取时间为7月13日。

需面试的公安类专科学校录取时间为7月13日。

2.本科第一批录取学校:进入“211工程”的学校、教育部直属学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学校,以及经我省批准参加第一批录取的学校(含参加本批录取的体育院校和在体育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录取时间为7月15日至19日。其中,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学校录取时间为7月15日。

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录取学校的录取时间为7月19日。

3.本科第二批录取学校:一般本科学校(含参加本批录取的体育院校和在体育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

录取时间为7月26日至29日。

4.本科第三批录取学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学校(含参加本批录取的体育院校和在体育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

录取时间为8月5日至8日。

5.专科提前批录取学校:招收轮机工程技术和航海技术专业的专科学校,招收艺术类专业的高职专科学校,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高职专科学校。

录取时间为8月14日至16日。

6.高职专科批录取学校:本科学校的专科专业、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学校,招收体育类专业的高职专科学校。

录取时间为8月18日至22日。

(三)录取办法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省考试局负责给学校提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并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各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学校自行确定,学校同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

十一、有关政策性照顾加分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增加20分投档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

2.烈士子女。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省内外学校增加10分投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增加6分投档

1.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

2.台湾省籍考生。

(四)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增加5分投档

1.省级优秀学生。

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或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且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五)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学校增加10分投档

(六)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报考省内学校增加6分投档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增加5分投档

1.农村人口独生子女。

2.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满五年(引进的优秀人才和现役军人子女的户籍要求满三年),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满三年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

(八)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全省中学生体育比赛(不含少年赛)个人单项前三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并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比赛成绩标准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可增加5分投档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取其最高分值,且不能累加。高考加分仅限投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

4.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5.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6.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7.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8.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9.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

4.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十一)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二、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三、其它招生

部分高等学校的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以及各类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和新生入学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考试局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的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到档案保管单位领取纸质档案,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纸质档案,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十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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