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招生报考条件且填报了“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志愿的考生,必须填写《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报名资格审核表》,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具体办法按《转发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湘教发〔2012〕30号)执行。
30.独立学院招生按志愿(含征集志愿)投档录取。按志愿(含征集志愿)投档后,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高校进行有效的沟通,高校应提供快捷、方便、有效的联系方式。安排在本科三批(A)录取的本省独立学院第一次填报的平行志愿投档考生联系时间为7月29日至30日,征集志愿投档考生的联系时间为8月2日至3日上午;安排在本科三批(B)录取的本省独立学院第一次填报的平行志愿投档考生联系时间为8月5日至6日,征集志愿投档考生的联系时间为8月9日至10日上午。在按考生志愿投档前,任何高校不得提前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
31.已被高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准改录。
32.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组织实施。高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高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未加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一律无效。
33.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中,由高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决定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我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对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实行监督,查处并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含计划调整和投档比例的确定)、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的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继续实行平行志愿结构,高校应按教育部要求,在相应批次正式录取24小时以前,将投档比例和拟在我省增加的招生计划调整到位。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我省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该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做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34.各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须做好录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要将填报有关批次征集志愿的时间提前通知到所属地考生;录取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切实做好录取信息公布、考生志愿征集、信访接待和考生纸介质档案管理等工作,热情为考生服务。
35.考生可以到当地招生考试部门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也可以在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www.hneeb.cn)网站上或省教育考试院及招生高校指定的其它渠道查询录取结果。保送生及单独考试招生录取结果以公告形式在该网站上公布。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以上途径进行查询和确认,如查询到的录取结果与录取通知书上的录取学校、录取层次、录取类型不一致,则该录取通知书不属于普通高校招生录取通知书,广大考生一定要谨防各种体制外招生、滥发录取通知书的违规招生行为,避免上当受骗。考生若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应于8月23日以前向当地招生考试部门或直接向省教育考试院反映情况,逾期不予受理。
36.录取工作结束后,本、专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安排补录,也不办理录取未到校考生的删除手续。
七、录取政策
37.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或在录取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第一类:奖励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者可以加15分。
(2)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且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命名表彰者可以加20分。
(3)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可以加20分。
(4)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运动项目必须符合我厅规定),可以加20分。
(5)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个人项目前6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运动项目必须符合我厅规定),在报考当年经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20分。
(6)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市州级综合性运动会获个人项目前3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运动项目必须符合我厅规定),在报考当年经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10分。
报考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和省内高校体育特长生不能享受以上(4)、(5)、(6)项优惠加分。
(7)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加20分。
第二类:照顾性降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分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8)少数民族聚居州、县、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20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城镇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5分。
(9)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以降低10分。
(10)烈士子女可以降低20分。
第三类:特殊情况降分(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11) 高校定向就业(不含定向西藏就业,下同)招生计划,按考生定向就业志愿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定向志愿补充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完不成的,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定向招生的考生入学后不能转学。
(12) 农林、航海、地矿等外省本科院校以及在湘高校(含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在生源不足时,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降分投档以考生填报的最后一次征集志愿为依据(本科提前批航海类专业降分投档以考生第一次填报的志愿为依据)。
(13)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省内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特殊专业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不满额时,可适当降分补充投档,降分投档在第二次征集志愿投档时进行,最大降分幅度不超过30分(降分投档以考生第二次高职专科批征集志愿为依据)。特殊专业招生须将其招生计划单列,在录取过程中不能追加计划,录取到特殊专业的考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38.同时符合第37条中第一类、第二类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
39.中央部委属和外省属高校民族预科班面向全省少数民族自治县(市、区)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省属高校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也可招收部分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高校民族班面向全省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报考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考生必须通过少数民族资格审查。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校民族预科班招生,可在学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下80分以内按考生预科班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高校民族班及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可在高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下40分以内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40.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在职优秀青年、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1.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八、信息公开公示
4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查处结果等相关信息。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查处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公示我省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在招生省份的各录取批次的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线;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各县(市、区)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县(市、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公示的考生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享受照顾政策类别、所参加的特殊类型招生测试相应项目等内容。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43.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市、区)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4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45.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严肃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46.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4)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9)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0)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47.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由教育部授权我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将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附则
48.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高考报名、填报志愿(含征集志愿),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贻误时间或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49.考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到所在中学(报名点)领取考生纸介质档案,办理党团员组织关系转移和自愿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高校根据加盖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50.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省内高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办法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51.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52.我省过去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53.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