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规定及我省招生工作安排,我省今年高校集中录取工作将在8月17日结束。各省属高校应尽早安排开学。
35、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传报省教育考试院,经汇总后集中报教育部。
十一、录取政策
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核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项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以下简称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20分: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2)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下列竞赛中获得一、二等奖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20分: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3)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下列国际竞赛中获奖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20分: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4)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获得一等奖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10分: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5)应届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经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体育成绩复试合格者,可加10分。体育优惠加分项目限定在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跆拳道、网球等10项。
(6)省政府明确划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乡、村(贵溪市樟坪畲族乡等8个民族乡和铅山县陈坊乡长寿畲族村等82个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加10分。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5分。
(8)烈士子女可加20分。
37、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38、根据省人事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意见>的通知》(赣人发〔2003〕6号)文件规定,为大力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加快实施科教兴赣步伐,建立引进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留学人才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并报考省内高校的,在录取时可以加20分投档。
39、同时符合第36条、第37条、第38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均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向所在设区市招考办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复印件。各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均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考生的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于6月30日前在江西教育网上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优惠加分。
40、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校,对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可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低一定分数投档。
(1)民族院校在规定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可降低20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审核录取。
(2)农、林、水、地、矿、油等类院校如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完不成招生计划时,可降低10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审核录取。
(3)对纳入高校招生序列的民办高校,若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可降低20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4)划线类别为一本线的军队院校,指挥专业经调剂生源仍不足的,经招生院校同意后,可以降低分数录取,但不得低于二本线。
42、在每个批次院校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如仍有少数高校未完成招生计划,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对本批次所有填报该校志愿的考生,逐分下降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除省属民办高职院校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不超过20分。
43、根据教育部教民厅〔2003〕2号文件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录取由招生学校于本校本(专)科同批次录取。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和民族班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专科和本科相应批次投档分数线以下80分、60分和40分。
44、部分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保送生以及自主选拔录取等特殊形式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45、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46、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二、定向就业招生
47、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由省教育考试院审查后向社会公布,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招生。考生可根据条件选择填报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在入学注册前分别与高校和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教育考试院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8、面向中西部地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分别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面向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定向招生
49、为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不断缩小区域的差距,向农村或偏远地区倾斜,进一步增加农村贫困地区学生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国家今年仍下达了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此项招生将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13年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厅〔2013〕2号)和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西省2013年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赣考院[20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信息公开公示
5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负责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本省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本省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公示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县(区)招考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本校享受优惠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51、“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区)招考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5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办公室、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省教育考试院信访咨询电话:0791-86765593;举报电话:0791-86765582。
十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53、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我省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对违规违纪的考生、考务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进行处理。对涉嫌考试违法案件,将由有关部门分别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等进行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