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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考考试外语听力考试实施程序(暂行)

来源:2exam.com 2012-9-26 10:22:42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外语听力考试实施程序(暂行)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教考试厅〔20083号)精神制订本实施程序。

第二条  听力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外语考试科目的组成部分。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外语听力考试。

第三条  听力考试分英语、日语、俄语3个语种。

第四条  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在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等学校。

第五条  听力考试录音带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在发放外语科统考试卷时一起发放、听力考试的答题卡和笔试答题卡为同一份答题卡,不单独配置。试卷和答题卡每个考生一份,录音带每个考场一盘。

第六条   6月81500听力考试开始。听力考试在外语科考试开始时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其移至该考试科目后半段或其他时间段进行。

第七条  听力考试前,各考点要为每个考场配备播放设备及其备用设备、备用电源,同时每个考点至少要有一份备用听力磁带,各考点要提前检查本考点电力供应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听力考试进行时电力供应的保障。

第八条  听力考试前,各考点要配备具有熟悉听力播放设备使用和维修的技术人员,要配备相应语种的外语教师(如通过播音室播音要配备外语教师专职监听)。

第九条  听力考试前,各考点要清除播音声源附近有任何噪音干扰和电磁干扰(手机、对讲机等容易引起干扰的设备、物品必须关机)的因素。

第十条  听力考试前,要进行播放设备的试运行,将设备调试到最佳状态,确保设备的良好和播放质量。

第十一条  听力考试前30分钟,即1430组织考生入场。

第十二条  听力考试前15分钟,即1445之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点。

第十三条  听力考试前15分钟,即1445开始分发答题卡。

第十四条  听力考试前10分钟,即1450开始试听,待听到“试音到此结束”时立即停止播放,注意不要将磁带倒回开头处。待得到听力考试正式开始信号时继续播放。

第十五条  听力考试前5分钟,即1455开始分发试卷。

第十六条  1500听力考试开始,播放正式考试内容。听力考试部分结束时,将会有“听力部分到此结束”的提示语播出,听力考试部分结束后,考生可以开始做其他部分的试题。

第十七条  听力考试部分结束后,监考员甲开始持《座次表》逐个核对每个考生《准考证》和考生本人是否相符。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十九条  听力考试进行中,监考员要注意听力播放情况并保持整个考场的安静,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在此期间,巡考员和其他人员应尽量减少在考场外的走动,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考场。

第二十条  听力考试开始时,播放设备出现故障、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监考员应及时请示考点主考更换备用设备或启用备用听力磁带,并记录出现故障至重新播放的起止时间,监考员甲、乙签字后由主考及时报告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由监考员当场公布补时时间和考试结束时间。

第二十一条  听力考试进行中,播放设备出现故障、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监考员应记录出现问题时的题目及时间,及时请示考点主考换用备用设备或启用备用听力磁带,重新播放时,应从出现问题时的前一道题开始播放,并记录出现故障至重新播放的起止时间,监考员甲、乙签字后由主考及时报告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由监考员当场公布补时时间和考试结束时间。

第二十二条  听力考试开始时或进行中,播放设备出现故障、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监考员应及时请示考点主考立即组织考生进行其他部分考试,其他部分考试时间为100分钟,记录出现故障至宣布进行其他部分考试的起止时间,监考员甲、乙签字后由主考及时报告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由监考员当场公布补时时间和考试结束时间;同时积极解决出现的问题,待其它部分考试按100分钟结束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立即继续进行外语听力考试。

第二十三条  听力考试进行中,因自然现象或无法预计的因素干扰造成考试受到影响的,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偶发事件,考点要坚持在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的前提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偶发事件处置办法》等及时妥善处理,不得延误。偶发事件处理后,考点应将发生的时间、范围、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其中有问题的播放设备、磁带应单独封存,考后送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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