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73考试网
 3773考试网 - 高考 - 全国高考 - 青海高考 - 正文
北京 上海 广东 山东 江苏 浙江 湖北 四川 天津 陕西 湖南 福建 重庆 安徽 辽宁 江西 海南 宁夏 吉林 山西 广西 云南 新疆 黑龙江 青海 甘肃 西藏 河北 贵州 河南 内蒙古

2015青海高考考试考务工作细则通知

来源: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5-4-15 21:51:27

 

九、试卷运送管理

指定专人负责试卷运送和考试专用车辆安全。制订严格的考试用车管理规定,选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工作认真仔细,技术过硬的人员担任司机,并指定专人负责专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考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修,车载安全设施必须完整,证件手续齐全。考试用车严禁超载,严禁搭载无关人员与物品,对试卷运送人员携带的液态物品进行检查,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

(一)试卷运送车辆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或使用GPSGPRSRFID等技术手段。试卷运送到达目的地后,录像由当地教育纪检监察和公安人员共同立即回放,并填写情况登记表。

(二)严格执行试卷运途报告、长途驾驶员接替换休制度。路途较近的考区(2小时之内)在试卷到达保密室、清点装箱完毕后向省招办报告;路途较远的考区,押运人员必须每两小时向省招办电话报告一次所处位置等情况。

试卷上车后,在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必须持续不间断到达目的地,人、卷、车不分离,不准在中途停留休息,更不准住宿;押运人员在车上就餐,并提前做好随车饮食准备。因交通限速,行程较远、时间较长的考区,原则上要求配备两名司机轮换驾驶,或者安排一名司机在中途等待接替,坚决禁止司机疲劳驾驶,确保车辆、试卷、人员的绝对安全。

(三)试卷从保密室到考点的运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育部考务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招委、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试卷从考务室到考场之间的运送,必须设置封闭式专用通道(拉隔离线或用涂料标线),由同考场2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并全程同行通过专用通道直接进入考场,且将全程锁定在视频监控或管理人员的视野范围内。

(五)考试结束答卷回送时,仍然按考前试卷运送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

十、涉考(密)人员监督管理

细化和明确重点岗位的职责,采取一岗多控、人技联防等措施,加强对涉考(密)场所及人员的管理和监控,加强对试卷流转过程的双岗或多岗监督,试卷交接必须在视频监控范围内进行,做到无缝对接。

(一)凡是与当次高考试卷运送、保管、分发、回收等环节相关联的人员(含试卷押运、监考、考务人员、考生)都属于涉考(密)人员。涉考(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熟悉招生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未发生过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二)教育行政部门由一名负责人分管试卷运行全过程的保密工作,并与考区招办负责人、考点主考共同负责对本考区(点)招生考试涉密人员的选聘、考核、管理,对本考区(点)招生考试涉密人员的考前警示教育,抓好本单位回避制度的落实。

(三)强化涉考(密)人员的责任。层层、人人签订责任书,政府对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考点及相关工作人员、考点对考务人员和监考教师,逐层签订责任书。涉考(密)人员逐一签订安全保密保证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防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强化涉考(密)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工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负责、不尽责、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失密、泄密等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试卷保管、分发场所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实行回放查看、报告制度。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必须由纪检监察、招考机构的正式在编人员组成。监控录像由纪检监察部门即时回放并填写《高考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试卷整理场所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试卷整理人员必须进行违禁物品检查,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卷整理场所,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其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

保密室监控录像每隔6小时进行回放查看(每天4次:0点、6点、12点、18点);在试卷分发场所完成试卷分发工作后,立即对分发全过程做回放,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各种视频监控资料不得由任务执行者回放、审看。试卷管理和考试期间,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严禁涉考(密)人员工作期间饮酒。

十一、考风考纪管理

考前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有组织考试舞弊行为及涉考违法犯罪活动。

(一)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井然有序。在保证考点设置规范、管理有效、措施到位的基础上,强化技术防范,人防、技防、物防并举,严防、严管、严打并重。严查、严控违禁物品、作弊器材流入考场;严查替考、冒名考试等行为;严防群体性违规事件发生。

(二)加大对个别考风考纪薄弱地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力度,采取增派巡视员和考务管理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并提前进驻等措施,切实加强考风考纪。

考试期间,监考员不得自行离开考场,确因特殊情况须走出考场或报告有关考务事项的,监考员要走近并面对视频监控镜头举手或向楼道值班人员招手示意,视频监控员或楼道值班人员立即向考务管理人员报告,即刻派遣流动监考员接替或转报反映的问题。

(三)开展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安排专人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对互联网高考有害信息的监控,发现有害信息及时上报。

(四)考前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

十二、视频巡查和监控

考区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建立和完善身份验证系统、防控作弊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考试期间,省、市州、考区、考点都要启动考务指挥平台和标准化考场联调系统,实施视频监控和巡查。组成由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视频监控组(4-6人)。各考点视频监控组在学校主控室通过网上巡查系统,对试卷运行全过程及各考场考试情况从考生进场、试卷发放、考试、考生离场、答卷回收等时段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并录像。

每个考点至少配备1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

视频监控室内必须有1部固定电话,由视频监控组专人负责接听将上级监控部门发现、指出的问题,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处理。

(一)考前,系统管理员做好考务管理系统设备的检查、调试、安装和初始化工作,调整网上巡查系统的监控范围,与上级考试管理机构连通测试网络图像传送;考试期间实时监控各系统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后要在第一时间向主考报告并做好记录每天的考试全部结束以后,系统管理员对当天的监控录像做一次备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字后封存(保存至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

(二)考试期间,视频监考员在考点视频监考室内,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观察各考场图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考报告并做好记录;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监控范围;严守工作纪律和视频监考规定;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系统管理员、视频监考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和规定,不得擅自将考点的系统设置情况和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外传。

(三)考试全部结束后,对录像资料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逐级核查、逐级把关、逐级负责616日前考区将录像资料按科目、考场分类存储,报管辖区市、州招考办(青海油田交省考试管理中心信息技术处),做好回放审查和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十三、可疑信号监测和压制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部际联席会议部门分工职责,高考期间,无线电管理部门对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及周边电磁环境实施监测、监听,掌握无线电频率台站信息数据,查找、研判无线电作弊信号源并进行检测、压制和阻断。

高考前,省、市、州招考办协调本级无线电管理部门向管辖区考区派遣流动监测车和技术人员。

十四、司铃控制 考试情况报告

(一)每科开考前,由考点按规定统一发布时间,监考员在考场予以核对时间。

每科开考前、考试结束前两个时段,考点必须安排1名副主考在司铃控制室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要逐级、真实、准确、及时报告高考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是:市、州招考办负责向省招办报告所辖考区的考试情况,即:每考完一科报一次(外语听力考试结束后15分钟内增报一次)、违纪作弊人数每日18:00前报一次(按考区、科目、违规类型报)。逐级报告的内容必须经本级招考部门负责人确认。

省招办与市、州招考办、各考区招办之间的工作联系、信息报告等通过青海招考管理群(QQ群)进行,各级招考办在管理群中的QQ必须处于开通状态并有专人值守。

(三)按照要求做好考试期间值班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确保通信畅通。遇有紧急或重大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报告,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

十五、外语听力考试

外语听力与高考外语科目考试同步进行。先考听力,后作答其他试题。

2015年高考外语听力采用CD光盘播放,各级招办要做好设备配置和技术培训工作,并严格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考外语听力考试工作的通知》(青招委〔201210),精心安排好外语听力考试工作,确保高考外语听力考试万无一失。

(一)播放设备及工作人员

1. 集中播放。避免因单独播放导致各考场开机时间不同步,造成考室之间声音交错,相互干扰,影响考试。

2. 考区在考前要组织专家,对听力播放设备及备用设备进行严格检测、试听,调试到最佳运行状态,确保熟练操作和播音质量。专家组对听力设备作出测试评价和签名手续。考区招办于520向省招办上报听力设备检测合格使用报告。对经过检测、试听、调试好的播放系统(含通往考室的线路和考场内的扬声器),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对总控室进行密封、实行两把锁分别管理,严禁非专业人员接触播放设备。

市、州招考委、教育局对管辖考区听力系统的建设、设备检测、试听、调试、技术培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

3. 听力开考前,总控室内除设备操作员外,还必须有一名副主考进行监督,核验播放内容;安排2名以上相应语种的专业教师做监听;配备1-2名播放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人员,出现异常问题时及时处理。播音室附近不能有任何噪音和电磁干扰,对无线电信号屏蔽器、手机等容易引起电磁干扰的设备必须关闭。听力考试正常结束后再开启无线电信号屏蔽器等。每个考点至少配备3盘以上听力光盘。

4. 考试期间,必须确保电力供应;监考员要密切监听音响效果并保持考场内绝对安静,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如发觉异常需要及时处理,必须做到脚步轻微,不影响考生。期间,巡视员和其他考务人员禁止在考场外走动,无特殊情况不准进入考场。

(二)监考员、考生注意事项

1. 如果监考员发觉本考室的听力设备或音响效果有问题,应轻轻走到考室门口,招手示意流动监考员至跟前,低声告诉流动监考员快速转报考点主考或考务负责人,严禁神色慌张、紧张忙乱、高声喊叫。

2. 听力进行中,考生如果对音响效果有意见,必须举手示意,且不准出声,待监考员走近时低声告诉本人意见,然后继续答题。监考员必须对考生反映的意见及过程做好记录,并及时通过视频监控镜头前举手示意,告知流动监考员转报考点主考。

同一考场有3名以上考生或不同考场有考生反映同样的问题,待听力考试结束后,主考通过监考员通知考生先作答后面的试题,考区招办向省招办快速报告,并立即召集考区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在考试全部结束后重新播放听力。

充分做好听力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和紧急处置准备。一旦出现问题,必须立即上报省招办,在没有得到省招办明确决定前,不得让考生离开考场(自愿放弃者由本人写出书面保证后可以离开考场),如出现问题后不及时上报,造成处置延误及由此引发不稳定因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 在外语科目考试的整个时间段内(6815:0017:00),如果考生没有举手对听力音响效果提出问题,考试结束、离开考场后才提出的任何意见均不予受理。

4. 因原音光盘中的灌(读)音语速而导致的音质、音色问题,不能作为质量事故认定。

十六、考试结束后的试卷(卡)及光盘管理

考区(点)要严格按照规定领、送试卷及答题卡,并严格执行保管、上交、销毁制度,确保万无一失。

(一)考试结束后,试卷及草稿纸按科类、考场、座位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装入原试卷袋密封后由考区保存。并在试卷袋封面标清考区、考点、考场、准考证起止号码,以备后查,保存期半年以上。

(二)答题卡(含空白答题卡)、考场记录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记录单、考试违规情况记录单、启用备用试题(卡)记录单、高考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回放情况记录表等按照规定、要求、时间上交省招办。

(三)外语听力CD光盘由考区招办封存半年以后销毁;民族汉考(MHK三级)试题卷和听力CD光盘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做销毁和签字手续。

(四)备用试卷()袋要上交省招办检查,密封等经检查无疑后再退给考区。

(五)开启了备用试卷(卡)的考区(点),须要报送《启用备用试卷、卡袋情况登记表》。无备用试卷、卡启用报告和登记,但却被启封的,要追究问责。

十七、评卷 成绩公布

高考各科答卷实施网上阅卷阅卷、合分工作由省招委统一领导,省属高校承担,省招办负责组织管理及具体事宜。

阅卷工作坚持公平、规范、科学、准确、安全的原则,严格选聘符合要求的评卷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开展评卷工作,确定合理的评卷进度,加强对答卷的保管及评卷信息的安全防范;严把阅卷质量,严格执行评卷质量监控、复查、校验和数据备份制度。

阅卷人员以高校教师为主,聘请一定比例中学教师、教研员参与。

阅卷期间,对答卷保管、扫描、评卷等场所和关键部位、环节实施无死角视频监控并全程录像,关键岗位实行“一岗多控”。

在阅卷、合分工作完成,省招委确定了最低控制分数线之后,连同高考成绩一并在青海招考信息网上公布并免费公开查询,考生也可到考区招办查询,考区招办负责向所有考生发放个人成绩单。

十八、体育专业考试

体育类考生要参加体育专业全省统一考试(另行文)。

专业考试合格考生要填写《体育专业考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体育专业考试合格后,考生要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文化课考试。

十九、艺术专业省级统考

除教育部允许可单独组织校考、不编制分省计划的艺术类院校(含国家部委所属各院校)外,其余院校须认可我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否则其自行组织的校考、确定的录取名单我省均不予认可。

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后,考生还要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文化课考试。

二十、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要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加强对高校招生考试的监督监察,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参加我省普通高考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的相应条款进行认定与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二十一、附则

(一)考务工作未尽事宜,按教育部、省招委、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主考、副主考职责》、《监考员职责》、《监考工作实施程序》、《考场规则》、《试卷保管、分发环节监控录像回放工作要求》见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附件。

(三)本《细则》由省考试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各市、州、各考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将本《细则》全文转发至辖区各单位。

附件

1. 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考(对口高职)时间及科目

附件一

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考(含对口高职)时间及科目

时间      日期

67

68

69

900-1130

语 文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藏语文

蒙语文

1500-1700

数 学

外语(高考含听力,对口高职无听力)

民族汉考

(含听力)



  • 上一个文章:
  • 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本网转载的文/图等稿件出于非商业性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及个人隐私等问题,请在两周内邮件fjksw@163.com联系.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网站导航 |
    琼ICP备12003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