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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青海高考招生中有关问题的规定调整说明

来源: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2-11-28 18:20:35

 

青教招委字[2006]33号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青   海  省  教  育   厅

关于执行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的

补  充  通  知

 

各州(地、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青海石油管理局招生委员会:

    根据我省近几年普校招生中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了彻底封堵“高考移民”,切实保护我省考生的切身利益。经省招委、省教育厅研究,对《关于普通大中专学校招生中有关问题的规定》(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中的第三、第四、第七条进行补充说明和适当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等三个人才工作文件的通知》(青办发[2004]56号)精神。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第三条具体规定为:因工作需要被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户口已迁居我省的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其子女户口也迁入我省的,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报名时须出据上一级主管人事部门的聘书和证明)调整为:报名时必须提供青海省人事厅颁发的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青教招委字[2000]007文第四条规定的具体说明为:凡是从外省到我省从事工商经营、个体私营经营者的子女从我省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我省满五周年(高考前);(2)工商经营注册满五周年(高考前);(3)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会考。否则,不予报考。

三、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第七条即:“凡户口迁入我省但在我省无直系亲属的青年,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满三年,可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之规定,从2007年12月31日起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对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解释由省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普校  招生规定  补充通知                       

抄  报:教育部学生司、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      

抄  送:省教育厅各厅长、省公安厅、省招委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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