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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四川高考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政策

来源:2exam.com 2013-5-22 21:17:32
关于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

  (一)填报志愿

  我省今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分本科(含职教师资)、高职(专科,含对口高职)共二个批次进行,考生一次性填报2013年“四川省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考生志愿”(以下简称“艺体志愿”)。艺术、体育志愿本科批次设置一个第一志愿,一个第二志愿,五个平行第三志愿。高职(专科)批次设置一个第一志愿,一个第二志愿,一个第三志愿,五个平行第四志愿。每个学校志愿(除平行志愿)内设置一个专业志愿和校内专业调配志愿。平行志愿只设学校志愿。

  各批次未完成计划向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进行公开征集志愿。

  填报志愿时间安排在通知高考成绩后、6月26日17:00前(具体时间由各市州招办确定)。网上填报志愿的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条件的艺术、体育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批次以外的普通高校及专业志愿。

  报考省属院校免费师范艺术类本科批次的考生不得兼报经教育部批准不作分省来源计划的单独举行专业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类专业本科志愿。

  (二)录取照顾政策

  1.文考成绩照顾加分: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加20分。

  (3)对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经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可享受在20分以内的加分照顾。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烈士子女加20分。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以及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艺术体操(女)、武术、射击、射箭、举重、赛艇、皮划艇、摔跤、曲棍球、跆拳道、棒球、垒球、柔道、健美操、无线电测向或定向越野等二十七项运动中的任一项运动成绩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标准,经省统一测试与认定合格,可加20分(具体要求和办法另文通知)。

  (6)全省艺术/体育专业统考成绩名列同类专业(美术类专业、音乐学类专业、音乐舞蹈类专业、音乐理论作曲类专业、音乐表演类专业、影视戏剧表演类专业、播音主持类专业、舞蹈类专业、时装表演类专业、戏曲表演类专业、编导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前三名的考生,省内高校艺术/体育专业本、专科录取时,文考成绩达到省控线而未上学校调档线或文考成绩在省控线下20分以内均可破格录取。在投档之前,拟录高校提出破格录取的书面申请,经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可投档供学校审录。

  (7)下列民族自治州、县和攀枝花市东、西区的考生及少数民族聚居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文考成绩可享受照顾加分。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给予理解和支持。

  ①三州、十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

  ②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

  ③古蔺、叙永、珙县、屏山、筠连五县的苗、彝族考生加20分。

  ④少数民族自治州、县、攀枝花市东、西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其它院校录取时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若考生可享受多项加分照顾政策,仅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2.专业成绩照顾加分:

  三州、十县、两区的考生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省控制分数线的,省内院校录取时加5分。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的各环节工作,按省招考委《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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