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征集志愿投档时间安排在此前填报的本批次本(专)科(定向)、预科志愿投档结束之后。
征集志愿后若仍有极少数高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需降分的,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
第十八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已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的高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的补充规定的残疾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德、智相同且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情况下,高校不应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第二十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
第二十一条 已被空军、民航飞行院校、国家或省级示范和骨干高职院校及艺、体院校(系、科)录取的,以及被录取为保送生的,其他院校不再录取;凡被香港10所单招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校的统一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校藏文类专业录取加试藏文的藏族考生和普通高校彝文类专业录取加试彝文的彝族考生时,录取前由省录取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分别确定各层次藏文、彝文专业招生的高考统考成绩和藏文、彝文加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根据高考统考成绩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投档工作安排在同批次普通类专业第二平行志愿投档后,征集志愿投档前进行。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校招收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藏、彝文一类模式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2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定向就业招生录取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下达。
2.除提前批专科和扶贫定向本科、专科外,各批次只在第一志愿中设置定向志愿(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为平行第一志愿的A志愿;不含征集志愿);定向就业招生生源范围为全省,其档案与该校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档案同时投放;若在该校调档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向学校补投有定向志愿的考生档案。
3.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民〔2005〕7号)等文件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毕业后到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其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投档时须具有考生亲笔填写的《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和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的意见;被录取的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定向教师培养计划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学校分别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签订了“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的已录取考生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者,学校将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4.对按上述办法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征集志愿予以补充,仍未完成的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在第一次填报志愿时填写了《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的考生才能填报定向西藏就业招生征集志愿。
5.普通高校免费医学本科定向招生按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1年普通高校免费医学定向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1〕32号)执行。
6.连片扶贫定向生录取
第一次投档时,在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投档成绩,结合各市州配额,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放合格考生档案,供学校审录。在第一次录取后,专项计划若尚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贫困地区考生征集志愿。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征集志愿时可不受“配额”限制,也可在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适当降分。若本科专项计划经征集仍未完成,则在本科第一批录取结束后、本科第二批录取开始前再次面向贫困地区考生征集志愿。
7.省属院校普通高考类免费师范生录取
省属院校普通高考类免费师范生录取工作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38号)执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录取原则上安排在相应批次前单独进行,具体为:本科层次农村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计划在本科一批结束后、本科二批开始前进行录取;本科层次藏汉“双语”计划在本科二批普通类录取后进行录取;专科层次藏汉“双语”计划在一类模式其它专科计划前录取。本、专科层次“音、体、美”计划分别在艺体本、专科批前进行录取。
第一志愿投档时,在招生学校相应类别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第一志愿和投档成绩,结合分市州招生计划,按学校确定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放本市州免费师范生实施范围县的合格考生档案,供学校审录。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在全省考生中根据考生填报的第二志愿和征集志愿,分别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第二十五条 民族班招生录取
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号、教民〔2008〕1号等文件规定,民族班招生计划为指导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批次内进行,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
第二十六条 预科招生录取
1.少数民族预科
中央部门所属院校和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其招生计划为指导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录取标准不低于有关高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60分。
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100分,招收三州、十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
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班招收总装备部边远基地的职工及其子女,其降分标准按原国家教委教学司〔1995〕72号文的规定执行。
3.边防军人子女预科招生按照《关于试办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若干问题的通知》(政联〔2011〕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做好试办边防子女预科班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8号)相关规定执行。
4.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
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招生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藏、彝文一类模式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22号)相关规定执行。
预科投档时考生不享受任何政策照顾。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校民族预科(含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直升录取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直升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3〕6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的录取办法,按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普通高校职教师资和对口高职班对口招生办法〉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40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和招收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工作,国家或省级示范和骨干高职院校提前单独招生、保送生招生、少年班招生、特殊教育单独招生和港澳院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空军和民航飞行学员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空军招飞局、民航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自主选拔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按自主选拔学校志愿并经学校确认的考生名单中符合教育部规定且达到学校确定的录取要求的考生,在学校所在批次录取开始前投档给有关高校,学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后进行录取。
招收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学校于6月30日前将本校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名单报送我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经学校确认的名单中符合教育部规定且达到学校录取要求的考生,在学校所在批次录取开始前投档给学校,学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后进行录取。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我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三十一条 若出现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三十二条 所有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专科层次新生报到流失率较高的省内院校,可报经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补录,并及时将补录的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到我省补录的外省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在我省实施补录。
第三十三条 空军、民航招飞和军事、武警院校录取考生(含国防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州招办分别在7月6日和7月25日前送交录取场,由省统一寄发或交接,其中军事、武警院校录取考生(含国防生)的军检、面试材料由省军区统一寄发录取学校;其他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办确认后,由县级招办寄发高校),或由市或县级招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第六章 录取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要进一步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规定和录取纪律者,省招考委将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3〕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有关条款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和省的有关招生纪律规定,制定《录取工作人员守则》,录取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人不得许愿录取或在录取中内外串通,泄露录取工作情况;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三十六条 高校要维护国家招生计划及录取新生工作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录取新生;不得以任何借口录取没有电子档案的考生;不是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电子档案,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高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出降低标准录取不该录取的考生的要求;严禁高校避开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严禁高校超出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高校通过虚假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军事院校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有关部门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和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入学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须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附件:四川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退档复议意见书
附件:
四川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退档复议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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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 |
学校在川招生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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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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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退
考生情况 |
姓名: 考生号:1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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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档成绩: 分,其中高考原始分 分,附加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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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坚持退档原因:
学校录取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名:
月 日 时(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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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学校对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的考生,应认真进行复议。复议后仍需退档的,填写此表并传真至四川省录取场录检组。
2. 当多名考生退档原因完全相同时,可填在同一张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