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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藏高考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本专科学生)

来源: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2015-7-3 13:35:55

 

十、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相关专业本专科生免费教育政策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我区社会主义建设急需人才,引导和鼓励更多考生报考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相关专业,由自治区政府出资设立。

1.资助对象

我区计划内考入区内、外就读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习的本专科学生。

2.资助标准

每生每学年学费2800元、住宿费800元、生活费补助2000元,即每生每学年5600元。

3.申请、发放程序

考入区内高校免费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可自行享受,不需申请。

考入区外高校的免费学生,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免费学生报到回执单》,入学报到后1个月内将加盖学校公章的免费学生报到回执单寄回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通过后,其免补资金统一划拨至学生所就读的学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发放。

注:在区内高校就读的免费学生,在校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但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可获得勤工俭学岗位等。

享受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不得同时享受我区的免费政策;我区生源在区外其他高校就读的学生,已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当地的同类免费政策的,不再享受我区的补助政策。

十一、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一)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调整至最高金额不超过8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本资助政策的申请等具体工作由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西藏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均不负责该政策的落实工作,符合代偿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就读高校提出申请。

(二)非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含区内、区外高校)

非中央部门所属的我区生源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中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中小微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服务期达到规定年限的,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自治区补偿或代偿。

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补偿或代偿政策从2006届毕业生实施,2006年以前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不在资助范围之内;其中对2006届-2008届高校毕业生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从2009届高校毕业生开始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2006届-2012届毕业生在基层单位就业的,需在基层单位服务满5年;从2013届毕业生开始需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

在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补偿或代偿政策自2011届毕业生起实施,服务年限需满3年。

自主创业的补偿或代偿政策自2009届毕业生起实施,服务年限需满3年。

1.基本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

②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合格;

③讲文明、懂礼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④经公招录取分配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且服务期满3年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且服务期满3年以上的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且创业满3年以上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

⑤在我区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在原单位服务期满后,经公招录取分配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且服务期满3年以上的或自主创业满3年以上的应、往届毕业生。其在原基层单位的服务期可连续计算。

基层单位是指: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农牧区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现场地处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等行业部门。

在校期间享受免费教育等同类资助政策的(含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市级、校级出台的免学费等同类资助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资助政策。

2.代偿标准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调整至最高金额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0元)。

3. 材料申报及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按以下要求向区内各高校或各地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申报材料:

①申报所需材料

Ⅰ.基层单位就业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

Ⅱ.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

Ⅲ.自主创业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须有近三年年检记录)、《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须注有“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

Ⅳ.上述三种就业类型中,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另须提供由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缴清证明》;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三支一扶”人员另须提供《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证》或《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复印件;我区生源区外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的另须提供《学费缴纳证明》(如收款收据等)。

Ⅴ.上述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②申报材料提交部门

Ⅰ.区内高校毕业生将上述申报材料报送至毕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Ⅱ.我区生源区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将上述申报材料报送至就业或创业所在地(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准)地市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二、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1.代偿对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2.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材料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调整至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3.申请程序

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学校将审核无误的《申请表》加盖公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将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返还给学生;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调整后的政策于2014年秋季学期执行。2009年6月19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军区司令部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藏财行字〔2009〕73号)和2011年11月25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藏财教字〔2011〕104号)同时作废。

十三、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1.资助内容

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费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调整至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高于最高限额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5.申请程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注: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的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1.活动管理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的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2.时间安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4.权益保护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十五、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1.学费减免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2.辅助措施

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附: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使用说明

 

本简介附带《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简称《调查表》),一式两份。《调查表》是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时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请学生如实填写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申报家庭经济困难时,向学校提交一张盖章的《调查表》原件;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时,向学校或经办银行提交另一张盖章的《调查表》原件。

本简介中的《调查表》可复印使用,也可登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xszz.cee.edu.cn)下载获取《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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