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纸质档案
第二十条 高校录取新生的纸质档案由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负责组建,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整理后,在规定时间前送省教育考试院集中寄发录取高校,高校签收后应及时核对,如有疑义需及时反馈省教育考试院计划发展处。
第二十一条 被高校录取后因故不就读的考生,其纸质档案不再寄送录取高校。不就读考生须于9月底前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登记不就读信息。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按有关规定验证考生身份(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报名序号、录取院校名称及代码等)无误后,由考生本人签名确认,直接将其纸质档案退回考生原就读中学或单位。
第二十二条 被高校退学或其他原因不报到的新生纸质档案,高校应注明原因及时统一退还省教育考试院。
第二十三条 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须指定专人负责新生纸质档案的交接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纸质档案交接必须建立登记制度,接收与移交档案必须登记造册,记录交接时间,交接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名。档案交接登记册要妥善永久保管, 以便日后查询。
第二十五条 档案移交必须通过机要、邮政快递或专人专车接送的方式进行。要做好档案的密封与保密工作,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