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学生委员会是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每年应至少召集一次会议。通过学生代表提案等机制参与学生奖惩、后勤保障等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活泼的文体活动,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等职能,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五节二级学院(部)及科研机构
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专业(课程)分类设置学院(部)。院(部)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设置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和挂靠在院(部)的非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承担相关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院(部)行政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自身实际,制定院(部)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学校审定。组织实施院(部)事业发展规划,自觉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运行办法,就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教学质量;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开展社会服务与部门文化建设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按权限对学生的奖惩进行处理,开展学生创新创业等综合素质教育;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开展招生宣传、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
院(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组织党员和教职工开展政治学习及文体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会议。
第五十五条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包括: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适度,专业(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和宣传工作等;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奖惩、招生、毕业等;年度经费预决算、大宗资金使用等。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等视工作需要列席。
第五章 教职员工与学生
第一节教职员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职员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新员工。
第五十七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处分和解除聘约的依据,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励、惩处、办理退休等。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置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节学生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并在本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不因生活困难而辍学。
第六十八条学校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接受学校指导和统一管理,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
学校为学生组织和社团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第七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符合相应条件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如不符合毕业条件,可按照规定以肄业、结业、退学等处理。
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二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校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健全和完善社会参与、支持、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十三条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调、审议和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整合资源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由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和所在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合作单位、校友、师生等代表组成。
第七十四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业建设规划、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二)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并就此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三)及时提供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最新信息,使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五)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对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评估,提出建议或意见;
(六)讨论和决定理事会本身改革与发展的相关事项。
理事会的运行按照学校理事会章程实施。
第七十五条学校设置校友会。校友会是负责联络和服务校友的工作机构。学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鼓励校友参与或者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为校友回馈母校提供便利。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地域、届别、行业属性的校友会或者校友分会,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交流。
校友会运行按照学校校友会章程实施。
第七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是学校加强和国内外各界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非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政府资助与社会捐赠。
(二)资助学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三)奖励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四)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基金会运行按照学校基金会章程实施。
第七章 资产、经费与后勤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经费使用与后勤管理制度,为开展办学活动、服务师生员工发展提供保障。
第七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保护和合理利用学校名称、声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施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二条学校建立市场经营主体自律、校内管理部门监管、师生监督相结合的后勤服务体系,促进后勤管理质量、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及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三条学校校训为张謇先生所撰的“忠实不欺,力求精进”。新时期学校精神是“人文、开放、卓越”。校风是“求实、创新、和谐、进取”。教风是“敬业、爱生、严谨、勤奋”。学风是“明德、励学、睿思、笃行”。工作作风是“爱岗、奉献、务实、开拓”。
第八十四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由学校办学理念“学必期于用,用必适于地”中的“用”字变形而成木牍形状,下方有“1912”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学校中文全称,下方是学校英文全称。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或刻有徽志的证章。
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红色的校徽和校名中文全称。校旗、校门等标志性方位上出现的学校名称,一般采用书法家武中奇先生书写的“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字样。
学校校歌为《江苏工院之歌》。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八十六条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章程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