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决定公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对下表中所列考生做如下处理决定。对以下处理决定如有不服,自本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权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自本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6年4月22日
考点名称 |
考试科目 |
考生号 |
考试时间 |
考场号 |
座位号 |
违规事实 |
处理依据 |
处理决定 |
包头师范学院 |
美术统考色彩 |
15150209130140 |
2015年1月 18日下午 |
14 |
12 |
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拍照答案并帮助 其他考生拍照答案 |
第六条第四款
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